會遭越南台灣辦事處人員百般刁難
人員多以主觀意思來決定能否通過面談
如此荒唐之行政措施
讓台灣公民無法輕易與外籍配偶結婚
是否意味中華民國政府限制國民有結婚自由之權
有違憲之虞嗎?
可否請願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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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在行政裁量權的考量下. >有權給海外官員一切基本否決與同意的權力. >這並不與憲法抵觸.因為這是外交部的法令. 行政裁量權如不按比例原則呢? 從<主觀>角度 我看很多人在討論 面談多以<主觀>認定 裁定一個人結婚與否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還有法律明確性 我是沒面談過但我朋友這兩天就要過去越南了 想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