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同一間公司工作了兩年,現有十六日有薪假期。
現他提出請辭,合約列明一個月前通知辭職,他也做到了,那麼,僱主是否要把那十六日之有薪假期以薪金代付以補償?
另,僱主可否以十六日扣減一個月之通知期,即僱主不用僱員一個月前通知辭職,而可以十四日(三十日減十六日)通知辭職?僱主是否因此不用以薪金代付以補償那十六日有薪假?
再者,如僱主提出以上要求,而僱員不同意,那情況又如何處理呢?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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