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桃園縣八德市分局寄來的通知書

2007-07-11 8:56 am
請問,
我今日收到一張桃園縣八德市分局寄來的一張通知書,
我居住在台中市,
寄來的通知書上面的是由:妨害電腦使用
打電話過去接聽的員警(非書面通知的承辦員警)告知說可能是查詢的案件中查到的ip位置是從我的電腦發出,
問題來了
1.我是個對電腦不是很熟悉的人(除了玩遊戲跟文件處理的使用外)
2.上個月電腦因為使用foxy下載港劇後就中了類似木馬程式的病毒,因為零用錢沒多餘的預算不夠去請人重灌
3.我在家使用msn跟在網咖使用msn曾經一度遭受到非本人的使用者強迫登入
4.今日詢問朋友此問題怎會發生,說是有可能被人利用我電腦的ip位置作為跳板拿來作非法的行為
5.自從電腦中毒後我曾經使用很多種不同類型的防毒軟件來抓毒....卻都連無名相簿影音版的影片中的毒都抓不到...(男友曾看過我拍攝下用nod32 抓到的病毒軟件的路徑...說可能侵入到系統)
6.自此之後我不下載跟不傳送任何一個檔案....想說乾脆不動就好了吧!?我只是看看網頁打發時間.....

我想請問的是...
曾經有人碰過或是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嗎!?
我該如何處理!?
7.16(一)那天就得去警局報到,
我真的很惶恐....因為我根本沒有做過侵入別人電腦的事情....我沒那本事阿!
心情很糟糕....
請個假如果只是做筆錄這麼簡單就好了,
怕就是被牽扯上什麼!?
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的法律問題跟我該注意些該做些什麼!?
謝謝!!
更新1:

昨日有打電話去詢問, 承辦的員警是說有人報案類似盜取帳號的案件, 最後虛擬寶物的流向是我的電腦(或許應該說是以我名稱登記註冊的帳號才是) 前陣子我男友的帳號就被鎖, 原因可能是我們在8591購買金幣是非法的來源, 但是,我男友是澳門人, 當初接收金幣的位置應該是在澳門才對, 怎會說ip位置在我的電腦呢!?

更新2:

我想我會再查詢電話號碼與地址是否屬於桃園縣八德分局的電話, 冷月給我的地址跟通知書上面的地址有所出入, 我想我會先去確認是否有此分局, 也會好好整理歸納一下該怎麼去解釋, 謝謝大家提供的意見

回答 (3)

2007-07-11 10:50 am
✔ 最佳答案
這位小姐,免緊張!!

首先你確定是真的分局寄給你的,不是詐騙的吧!現在的詐騙連檢察官都敢假裝!!你可不要在電話提供你的資料阿!

打個104問一下桃園縣八德市有沒有你說的那間分局,問一下登記的電話號碼是幾號,不然就去最近的警察局,請他查一下那間分局的電話!預防自己遇到詐騙!!

如果是真的,要去警局備案的話,就去吧!!不用擔心,妳又沒有犯法,了不起把那台電腦讓他扣著當證物!而且,也不能證明是你犯法啊!現在的網路犯罪太厲害了,妳可不要隨便簽字認罪阿!

到警局時,他會問你口供,妳就照說,但是一定要注意說詞,還有一定要看筆錄和你說的對不對!然後身上放一支錄音筆!為啥呢!為了怕不肖員警衝業績,拿你當祭品!所以一定要看清楚筆錄內容,在簽字!不然你就麻煩嚕!!

不要擔心啦!IP位置不能當作是你犯案的證據阿!但是我建議你喔!!先不要掃毒了!也不要去動那台電腦!把網路線拔掉!也許你的小電腦也有上法院的一天喔!

你越是緊張,越是會被懷疑喔!!還有,趕快把有關侵權(下載有版權的東西)的東西都先刪掉吧!!!免的惹出多餘的問題來!
參考: 家裡一堆警察
2016-05-20 8:02 am
哈囉 ! 大大

我可以建議你去仁寶當舖哦!!

在中壢往桃園方向中華路二段 YKK對面

我也是去那裡借的 店長很好商量 會給你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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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你有什麼問題 打過去給他們 他們都會盡量配合你

你可以去了解看看 !祝你好運~~~
2007-07-12 11:25 pm
1.先打電話~確認是否確實為警察局的發話及寄出地點~

向:八德分局--八德市和平路頂僑巷25號,03-3772792。
http://www.e-kin.com.tw/image-a/10/04/04e/04e.htm

也可以打165~查詢~

如果發現是詐騙~
只要擔心是否有將個人資料外露~或是否有將錢匯出~

如果沒有~就完全不用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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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相關情形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38915&last=2922053

2.關於「通知書」~

警察局的通知書~
只是「通知」、「告知」的效力~
是要請你去了解案情~也許也能看是否能和解~
(如果是個訴乃論之罪的話~)

如果確違警查局所發之文件~
就去警察局說明一下~做進一步的確認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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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

中華民國刑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59: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11000010KK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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