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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或稱不可移動文物、史跡、文化古跡、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歷史等紀錄之不足。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指定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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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大陸的古蹟管理
2 台灣的古蹟管理
3 香港的古蹟管理
4 分類
5 參見
[編輯] 中國大陸的古蹟管理
中國大陸之「古蹟」稱為「不可移動文物」,其確定被保護的對象稱為「文物保護單位」。
參見:文物分類、文物保護單位
[編輯] 台灣的古蹟管理
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參見:台灣古蹟列表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古蹟 25 37
國定古蹟 12
二級古蹟 50 110
直轄市定古蹟 60
三級古蹟 222 409
縣、市定古蹟 187
總計 556
[編輯] 香港的古蹟管理
在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79件法定古蹟,同時也規畫了3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編輯] 分類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古蹟大約可以分為:
城郭
關塞
考古
公共建築
藝文空間
產業建築
衙署
書院
宅第
園林
寺廟
教堂
牌坊
碑碣
陵墓
橋樑
其他
[編輯] 參見
古代遺物
古物
考古
世界遺產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國文物保護
台灣古蹟列表
香港法定古蹟列表
取自"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A4%E8%B9%9F&var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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