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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已抵押的公司資產, 必須在押記登記冊上記錄及供人查閱。這是一本記錄冊。
最常見的是已做按揭貸款的物業
公司條例第89條
公司的押記登記冊
(1) 每間公司均須備存一本押記登記冊,並將所有明確地影響公司財產的押記,以及所有公司業務或任何財 產的浮動押記,記入該登記冊,並且在每宗個案中,簡要描述供作押記的財產及列明押記的款額;除屬不記名證券外,亦須列明對該項押記享有權利的人的姓名或名稱。
(2) 公司的押記登記冊須備存於下述地點─
(a)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
(b) 如該登記冊的編製工作是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另一個辦事處進行,則備存於該另一個辦事處;或
(c) 如公司與某人作出安排,由該人代公司編製該登記冊,則備存於該人進行有關工作的辦事處,然而該登記冊不得備存於香港以外的地方。
(3) 每間公司均須就其備存押記登記冊的地點及就該地點的任何更改,按指明格式向處長送交通知書︰ (由1997年第3號第28條修訂)
但如該登記冊自開始存在時已時刻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如屬《1984年公司(修訂)條例》+(1984年第6號)生效*時已存在的登記冊,而該登記冊此後時刻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則該公司無須送交此等通知書。
(4) 如公司因沒有遵從第(1)或(2)款的規定而構成失責,或因沒有遵從第(3)款的規定達14天而構成失責,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由1990年第7號第2條修訂)
(5) 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如明知而故意授權或准許他人遺漏作出任何根據本條規定須予作出的記項,均可處監禁及罰款。 (由1990年第7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