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近日出售一單位, 在某某地產公司放盤, 其後該公司人士要求簽署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本人並唔希望只有單單一間地產公司為該物業放盤, 因此已好清楚見到該地產經紀已刪除了獨家代理一欄, 並例明該協議會由今年6月至下年8月生效...
及後,該地產經紀又標榜他們公司會為我們登三個月廣告同報紙, 有助放盤, 因此在第十三條額外條例上寫明獨家期由今年6月至8月! 因為本人沒有睇清楚, 簽左名... 但係第13條已例明: [代理以獨家代理身分行事時須履行的特別責任,可在第13條下以額外條款的形式指明。] 如果他在協議上明明寫住自己是非獨家身份, 但又再第13條加上一個特定的獨家期, 此會否有法律效用呢???
依家我搵左第二間地產公司放了盤, 該公司在我們簽 s & b 的日子出了信要求我們拿取佣金, 否則會釘了我們的契及採取法律行動, 那麼我們要否賠償第一間地產公司的佣金呢...?
我和屋企人都好擔心, 希望有心及有經驗人士幫忙,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