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裁判法院(
http://www.doj.gov.hk/chi/legal/#9)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0,000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
所有可公訴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長可因應案情的嚴重程度而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交付原訟法庭審理。不服裁判官的判決而提出上訴的案件,會由原訟法庭法官審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備律師資格或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士出任,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罰能力,通常是以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0元為限。
荃灣裁判法院(ttp://tel.directory.gov.hk/0121000058_CHI.html)
地址: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辦公室電話:2412 5918
姓名
職位
辦公室電話
電郵
馬漢璋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一庭
2412 5918
陳慧敏 女士
裁判官法庭第二庭
2412 5918
嘉理仕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三庭
2412 5918
蘇文隆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四庭
2412 5918
李家齊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五庭
2412 5918
黃崇厚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六庭
2412 5918
--
裁判官法庭第七庭
2412 5918
吳國泰 先生
裁判官法庭第八庭
2412 5918
--
裁判官法庭第九庭
2412 5918
江何燕媚 女士
高級法庭書記
2412 5963
黃比得 先生
書記長
2412 5953
余鍚昌 先生
副書記長
2412 5954
劉樂生 女士
特委書記
2412 5955
楊嬋娥 女士
上訴案書記
2412 5832
嚴耀翠 女士
案件書記
2412 5957
黃美玉 女士
案件助理書記
2412 5956
盧胡田 先生
傳票書記
2412 5970
李劉順卿 女士
傳票助理書記
2412 5971
招賴細姝 女士
會計書記
2412 5978
吳慕潔 女士
收銀員主管
2412 5979
張和珠 女士
二級私人秘書(荃灣裁判法院)
2412 5969
謝頌宇 女士
法庭一級傳譯主任
2412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