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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頒佈——鞏固革命成果,顯民主。
天賦人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人權宣言》內容:
國民議會在主宰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于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佈、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人權宣言》明確宣佈自由、平等、財產和安全是天賦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宣佈了“主權在民”的原則;宣佈了資產階級基本的民主權利;宣佈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革命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沉重的打擊,促進了大革命的深入發展。《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