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

2007-07-07 1:14 am
人權宣言係講咩架

回答 (2)

2007-07-07 1:18 am
✔ 最佳答案
《人權宣言》頒佈——鞏固革命成果,顯民主。
天賦人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人權宣言》內容:

國民議會在主宰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于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佈、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人權宣言》明確宣佈自由、平等、財產和安全是天賦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宣佈了“主權在民”的原則;宣佈了資產階級基本的民主權利;宣佈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革命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沉重的打擊,促進了大革命的深入發展。《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
參考: WEB
2007-07-07 1:21 am
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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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 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

現在,大會,

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公民、政治、權利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社會和國際的秩序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有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10: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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