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強制規定,僱員享有哪些假期?

2007-07-07 12:07 am
吾該!!!!1

回答 (2)

2007-07-07 12:16 am
✔ 最佳答案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
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月1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月1日)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在法定假日工作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
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
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內; 或
在另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
在法定假日後的60天內
在法定假日最少48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假日薪酬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假日薪酬應相等於僱員若在該假日工作本應賺取的工資。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假日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即僱員在假日前或截至假日止,爲期不少於28天及不多於31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假日薪酬應爲一完整工作日的工資。因此,若法定有薪假日爲周六,而僱
員在正常情況下在周六只工作半天及支取半天的工資,該僱員仍可得到一完整工作日的工資作爲法定假日薪酬。
以工資代替假日的限制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
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年假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平均每日工資即僱員在年假第一天或合約終止日前,爲期不少於28天及不多於31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享用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3個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辭職
少於12個月
3至12個月
非即時解僱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365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未享用的年假*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 月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未享用的年假*
辭職
非即時解僱
未享用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365
*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享用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1.1.2005 -31.12.2005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1.9.2005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365 ×7
=
2.34天(進位至3 天)
(* 122是由1.9.2005 至31.12.2005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06 年內放這3天年假,或將之與2006 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併(共10天),在2007 年內享用。
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
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2007-07-07 12:27 am
勞工法例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月1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月1日)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2: 7 天, 3:8天, 4:9天, 5:10天, 6:11天, 7:12天
8:13天, 9或以上:14天
3

參考: 勞工處網址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30: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06000051KK0240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