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如何保障僱主?

2007-07-06 9:57 pm
假設有僱員患病,連續請病假達半年有多,完全唔可以履行佢的職責,而個病亦唔知道幾時會好,僱主係咪只可以無奈接受,冇可能解僱佢?(以前的公司試過同病者協議佢自已辭職,佢都同意左,但離職後佢又向平機會投訴話公司歧視同迫佢走)

同樣地如果有僱員報稱因工傷而請病假達半年有多,又係唔知幾時好得番,僱主又可以點做?因為其實佢受的傷真係唔嚴重,但係醫生又確實不停寫假紙俾佢.我覺得法例保障僱員係岩,但係衰d講,有d人真係存心敲詐,咁僱主又有什麼保障呢?

回答 (1)

2007-07-06 10:16 pm
✔ 最佳答案
如果係普通病假的話, 當員工放完所有有薪病假(請參閱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以後, 公司就可以不用再出糧俾他。但不能要要求他自動離職.

如果是工傷, 就比較麻煩, 因為要呈報上勞工處, 另外, 勞工處亦會對員工進行判傷, 而且公司一定要出糧俾他. (請參閱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ecd/pco360.pdf)

不過上述 2 個情況, 僱主都有權指定一個醫生給員工, 要求員工看公司醫生 & 出示相關的假紙。
參考: 勞工處,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5-02 18:41: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06000051KK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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