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破 損 、 污 損 、 褪 色 或 不 合 規 格 的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必 須 按 法 律 規 定 的 規 格 製 造 。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或 其 圖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於 商 標 或 廣 告 。 此 外 , 國 旗 或 其 圖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於 私 人 喪 事 活 動 , 國 徽 或 其 圖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陳 設 或 布 置 或 私 人 慶 弔 活 動 。任 何 人 違 反 這 些 條 文 即 屬 違 法 。
非 經 行 政 署 長 事 先 批 准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行 業 、 職 業 或 專 業 中 、 或 在 任 何 非 官 方 機 構 的 標 識 、 印 章 或 徽 章 中 , 使 用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或 其 圖 案 。 如 向 行 政 署 長 事 先 申 請 使 用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或 其 圖 案 ,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 並 送 交 以 下 地 址 :
中 環 雪 廠 街 1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七 樓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行 政 署
傳 真
:
2845 2091
電 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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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任 何 人 公 開 及 故 意 以 焚 燒 、 毀 損 、 塗 劃 、 玷 污 、 踐 踏 等 方 式 侮 辱 國 旗 、 國 徽 、 區 旗 或 區 徽 , 即 屬 違 法 。
有 關 違 法 的 詳 細 條 文 , 請 參 考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 和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 。
第 2401 章 - 國旗及國徽條例
- 詳題 - 01/07/1997
第 1 條 - 簡稱 - 01/07/1997
第 2 條 - 釋義 - 01/07/1997
第 3 條 - 國旗、國徽的使用 - 01/07/1997
第 4 條 - 不得使用破損的國旗、國徽 - 01/07/1997
第 5 條 - 國旗、國徽的製造受規管 - 01/07/1997
第 6 條 -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 01/07/1997
第 7 條 - 保護國旗、國徽 - 01/07/1997
第 8 條 -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 01/07/1997
第 9 條 - 實施行政區法律 - 01/07/1997
第 10 條 - 規定並非附屬法例 - 01/07/1997
附表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規格 - 01/07/1997
附表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規格 - 01/07/1997
附表3 - 國旗下半旗的情況、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 - 01/07/1997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findChinLawb?OpenAg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