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凡擬結婚人士,不論擬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或在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婚禮,或由婚禮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直接遞交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雙方無須受居留條件所限制,亦可以屬任何國籍人士。除在海外遞交的通知書外,擬結婚的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把已簽名的擬結婚通知書交往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給本港的婚姻登記處。並須出示擬結婚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在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他們必須提供雙方的下列個人資料:全名;婚姻狀況;職業;年齡;住址;雙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滿二十一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該人的身分(即婚姻條例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並須提交與該有關人士的關係證明文件。
擬結婚通知書須在接收通知書的婚姻登記處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為期最少十五整天。在這段期間內,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如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可以在登記官出示以供查閱的通知書的副本上寫上「不准」一詞,加上簽署及書明反對該宗擬締結的婚姻所憑的身分。
如婚姻登記官認為該人其實並非在法律上獲授權,則可准許該宗婚姻繼續辦理。
如婚姻登記官認為反對有效,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記官的決定藉呈請書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由法庭裁決該宗上訴。原訟法庭的裁決即屬最後決定。
擬結婚通知書展示滿十五整天後,如無人提出反對,婚禮便可舉行。
發出擬結婚通知書後,雙方必須在三個月內結婚,否則該項通知即完全作廢;之後雙方必須重新發出通知,始可結婚。
(2) 法律上,註冊是等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