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內女友在香港註冊, 請問男女方需要什麼文件?

2007-07-05 10:16 pm
以下是一些細節.

我一直都是單身, 現在想和國內女友在香港註冊,請問我需要什麼文件,

謝謝.

另外一問, 在法律上, 註冊是否等同結婚?

回答 (2)

2007-07-05 11:08 pm
✔ 最佳答案
(1) 凡擬結婚人士,不論擬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或在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婚禮,或由婚禮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直接遞交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雙方無須受居留條件所限制,亦可以屬任何國籍人士。除在海外遞交的通知書外,擬結婚的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把已簽名的擬結婚通知書交往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給本港的婚姻登記處。並須出示擬結婚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在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他們必須提供雙方的下列個人資料:全名;婚姻狀況;職業;年齡;住址;雙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滿二十一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該人的身分(即婚姻條例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並須提交與該有關人士的關係證明文件。
擬結婚通知書須在接收通知書的婚姻登記處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為期最少十五整天。在這段期間內,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如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可以在登記官出示以供查閱的通知書的副本上寫上「不准」一詞,加上簽署及書明反對該宗擬締結的婚姻所憑的身分。


如婚姻登記官認為該人其實並非在法律上獲授權,則可准許該宗婚姻繼續辦理。

如婚姻登記官認為反對有效,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記官的決定藉呈請書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由法庭裁決該宗上訴。原訟法庭的裁決即屬最後決定。
擬結婚通知書展示滿十五整天後,如無人提出反對,婚禮便可舉行。
發出擬結婚通知書後,雙方必須在三個月內結婚,否則該項通知即完全作廢;之後雙方必須重新發出通知,始可結婚。

(2) 法律上,註冊是等同結婚。
2007-07-08 6:34 am
一. 在香港註冊

a) 條件
男女雙方均需年滿 16 歲 (以西曆計)

b) 所需文件
1. 港方: 香港身份證 (正&副本)
2. 內地方: 戶口簿 (需註明未婚), 身份證 , 有效之港澳通行証 (正&副本)
註: 如內地方所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 , 香港婚姻註冊處可能要求內地方提供由當地發出的單身証明.

c) 申請步驟 (*以雙方選擇於婚姻登記處註冊結婚為例)
1. 雙方集齊所需文件的正&副本 , 然後港方可先到婚姻註冊處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2. 港方可到生活易網站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及選擇結婚日期
3. 在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的同時港方必須出示雙方在 b) 項所述之文件的正&副本
4. 在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後15日如無人反對 , 婚禮便可如期舉行

註: 如選擇由律師証婚 , 律師會代為遞交 "擬結婚通知書" 至婚姻註冊處; 至於文件方面律師會負責核實所有正副本. 其他細節可與律師商議.

d) 費用 (*以雙方選擇於婚姻登記處註冊結婚為例)
1. 將擬結婚通知書存檔及展示 - $305
2. 在婚姻註冊處舉行婚禮 - $715 (辦公時間內) / $1935 (非辦公時間)

e) 內地方申請來港辦法
1. 自由行 (按此看已開放自由行的城市)
2. 申請來港旅遊 : 需先到國內旅行社報團並繳付全費 , 然後帶同旅行社開具已收取全費的收據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理.
經審批後一般會批7日旅遊簽注 , 通行証到手後可到深圳羅湖搵帶過關團帶過關.
3. 申請出國護照 : 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出國護照 (e.g. 泰國) , 在港過境期間可逗留7天.

註: 內地方可待婚禮舉行前三數天才來港


註冊就=結婚啦

收錄日期: 2021-04-22 23:49: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05000051KK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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