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跟一位朋友合夥經營小店鋪
在去年三月的時候退股
公司由合夥經營變獨資經營
後來小女子的朋友因生意問題而無法經營下去
五月的時候結束了營業
但店鋪的租約未滿
時至今日業主向我們追討未滿約的租金
租約是我跟朋友一起簽的
業主要追回的租金日期是去年的五月至今年的六月
而我在一月份退股了.
請問我需要負上責任嗎?
更新1:
我們租的是商場鋪 當時租約是我和朋友的名義租的 也有公司資料作為登記 這樣算是那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