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有冇罪?

2007-07-04 5:38 pm
大家認為自殺算唔算罪,但請以法律既角度出發,Thx~

回答 (7)

2007-07-04 5:50 pm
✔ 最佳答案
我唔記得年份啦...
以前自殺唔死係犯法的~但唔記得邊年,因為自殺係人權的一種,所以廢除左啦~~
我都費事講唔好死,記住死要死遠d~
唔好開媒氣,害人害己~
唔好租人地間屋死,攪到變凶宅,租唔出去又害人
唔好跳樓死,煩到清絜工人(仲有唔好去人樓楝樓跳,害人賣唔出)
唔好食藥死,食你唔死有排煩
唔好衝出馬路俾車撞死,害死個司機啦~保險好貴的
唔好跳海死,搵唔返你條屍
唔好吊頸死,嚇死人呀!

死前請通知親友,唔係say good bye~而係講你死係邊,方便搵~唔駛出動成村人來搵你嘛~~

2007-07-05 10:08 am
其實自殺等同殺人,當然有罪!不過你自已殺自已,如果成功你自已都死了,又如何定你罪呢?如果唔死,殺人罪又不成立,又何罪之有呢?
所以自殺是無法將你定罪,這種無法定罪之罪行叫做回響罪行!
即是你自已偷自已的錢!
自已開車車死自已(例如司機下車到車尾,車輛溜後被自已的車車死)都不會控告個司機!
但是天主教中自殺是有罪的,自殺的人不能得到永生!
2007-07-04 6:53 pm
在香港法律角度下自殺是無罪的,因定罪人已過身,但自殺的行為是種病態,
過程是一項非常複雜的事情,目前亦未有學者可以完全解釋人類的自殺行為;其中涉及的討論範圍亦非常廣範。下列簡述學者對自殺的一些看法。

佛洛依德 (Sigmund Freud)

佛洛依德從心理分析角度去解釋自殺行為。他認為自殺基於抑鬱(Depression),並視自殺為「謀殺」。他認為當個人失去了一個他既愛又恨的個體時,而又將此個體內攝;會由內引發出對該個體的一種侵略性或攻擊性的感覺。若這些感覺非常強烈,該個體會進行自殺行為。
他又假設人類自殺行為是因為人類有「死亡的本能」(death instinct),這是一種由內而發的本能,會引致個人進行自殺行為。

涂爾幹 (Emile Durkheim)

涂爾幹是一位法國的社會學家,他從宏觀社會學(Macrosociology)去解釋自殺行為。他分析在不同時期、來自不同國家的數據;並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現象,並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縱觀上述的分析,涂爾幹認為自殺是社會與個人關係強弱及改變所致,人是被動的;而佛洛依德則認自殺對他來說是一種主動的侵略行為。不同的學者對自殺有不同的理點,以上兩位的理點則較為普遍地被引用的。

自殺分類

1. 自負型自殺(Egoistic suicide)
這類的自殺現象是由於個人與社區,甚致整個社會的關係非常疏離。這類的人認為他們與其人他人分割,並斷絕所有與人接觸、交往的機會。而這種情況令他們無法在社會中繼續正常地生存下去。這類自殺在對外戰爭或在政治、家庭氣氛濃厚的社會中發生的機會較低,但已離婚或無子女的人則比例較高。

2. 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 suicide)
與上一種的情況剛好相反。這類自殺者與其所屬的社區/社會/團體有非常緊密的關係。並視個人為該社會/社區/團體的一部份,這種關係可以 導致個人為了社區/社會/團體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生命。殉夫自殺或日本的剖腹自殺均屬此類。

3. 失調型自殺(Anomic suicide)
這類自殺行為可能由於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產生某些突然變化而導致。誘因可以與一連串的喪失有關,例如:失去工作、親人、遭遇巨變而帶來的孤獨、社交 的隔離等。

4.
宿命型自殺(Fatalistic)
這是個人因種種原因,受外界過份控制及指揮;典型例子是奴隸或監犯被困在囚室中,他們感到命運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
2007-07-04 6:38 pm
我個人認為:一個人的自殺,無論死與不死,導致身邊的親朋戚友心靈受到傷害甚至留下莫大的創傷,那已不只是傷害自己,亦傷害他人,故理應有罪。
而就法律而言:
在香港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故無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
「訂定任何人自殺即屬刑事罪行的法律規則現予撤銷。」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E27E46564F1A5BF58825648C0004F253?OpenDocument
2007-07-04 6:23 pm
我認為如果有人自殺是有原因的話,自殺是有可能冇罪的,但是如果冇原因的話,我想自殺是有可能有罪的.

為甚麼你要問自殺有冇罪呢?
你好想死嗎?

那麼你就不要害己害人啦!
參考: 思考
2007-07-04 5:53 pm
有罪
自殺罪
法律上生命的定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東西,因為其具有「不可轉移性」,所以自殺是犯法的。但到底人有沒有求死的自由呢?法律要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也必須顧及公眾的利益。在個人權利與公眾福祉相抵觸的情況下,適度的規範或限制個人的權利行駛範圍是必要的。法律有必要維護生命權的存在,因此過去的法律禁止違反生命權的事件發生。
法律承認個人意願的行使權,因此當個人意願在某些特定狀況下無法行駛時,法律必須維護個人意願的行使權。結束自我生命的行使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督。結束自我生命的自主意願產生之後,必須以法律許可的方式進行結束生命的動作,而不得擅自作出自殺行為。
人有行使生存的權利,到底有沒主張生命權的權利呢?生存權是人類生命延續的形式,生命權則是個人操縱生命形式的表現。如果個人主張生存權的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個人主張生命權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現有的司法體制卻明白地顯現出:維持或延續生命的行為應該予以嘉獎,中止或殺害生命的行為應以處罰。
2007-07-04 5:42 pm
如果佢係因為某個人或者某d事而自殺ge,咁令佢自殺戈個人可能會被判間接殺人
如果自殺戈個有精神科疾病史或者精神科疾病ge,就無咩事,
所以自殺應該唔算罪......
參考: 我的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07: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04000051KK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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