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更生聯盟」成立緣由與訴求︰過去一年以來,由於卡債問題從經濟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銀行雖有協商機制,但是仍然有許多人無法參與協商,且長期的經濟不景氣,讓許多底層弱勢的民眾,如婦女、殘障、老人、勞工等為求溫飽不惜向銀行借錢,導致背負更大的債務。且銀行發卡浮濫,讓許多詐騙集團有機可乘,由此弱勢者更加弱勢,別無出路。
在台灣,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可以向政府申請破產及重整的方式解決問題,然而個人債務卻因不符合需求的破產法,無法解決個人所產生的債務。許多民眾在無路可走之下,不是鋌而走險,就是燒炭自殺。即使與銀行協商,也可能會被予取予求,毫無籌碼可言。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吳玉祥則強調:「台灣近年來經濟不景氣,許多中下階層的勞工朋友,為求溫飽不得不使用現金卡和循環利息,豈知愈陷愈深。近日陸續又發生的無預警裁員、老闆落跑、惡性倒閉的事件,受苦的勞工在面臨未來的生計問題時,極有可能變成下一批的卡債族。」
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陳傳岳律師呼籲司法院、行政院及立法院支持「債務人更生聯盟」訴求,儘速於下會期三讀通過更生法案,並即刻實施。他表示「債務人更生聯盟」的成立,乃希望透過民間團體的力量,推動更生法案和破產法案之立法與修法,讓眾多底層弱勢家庭得到更多的協助。(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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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_聲請更生.
無清償能力_聲請清算.
更生內容:1.清償金額(二折以上):也就是說法官會依你ㄉ條件裁定以你ㄉ總負債降到幾折來償還.
2.清償方式(三個月):也就是說每三個月至少要償還一次.
3.清償期限(4~6年):有特殊情形也可延至八年.
清算內容:將你所有資產做抵押償還類似宣告破產程序生活受限制不能奢侈或上高消費餐館`坐計程車.....
大概就是這樣,要聲請時是到你ㄉ居住管轄區ㄉ地方法院,而且聲請程序繁雜準備ㄉ聲請文件缺一不可,一旦駁回即無抗告機會,也就是裁定駁回後就不能再聲請了,可透過專業律師協助.
卡奴卡債問題自民國94年年底延燒燒至今,經過政府及金融單位努力下,目前算是穫得暫時性的舒解,但潛藏在協商之外的隱憂,儼然是座未爆發的火山蠢蠢欲動,依據金管會的統計目前進入協商機制,完成簽約且持續正常繳款的債務人依舊是少數,面對政府及金融單位所釋放的善意為何債務人絲毫不為所動,甚至完全拒絕進入協商大門,其動機頗堪玩味.
一般來說目前的債務人面對債務處理的方式不外兩種:
第一:選擇放棄,就是消極的躲避不處理,不是有錢不願還,就是無能力償還,不論是哪一種,她們都需要面對的是銀行永無止盡的催收,信用的污點,你縱有在高的學歷也無法加入知名企業,選擇良好的工作環境(因怕銀行找到你),更甚影響家人`朋友,這是選擇躲避不處理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第二:參加債務協商,會參加債務協商者都是有意願面對債務處理,然而債務協商何以無法獲得絕大多數債務人的認同,甚至已繳款持續些日子的人,最後選擇毀諾不繳了,究其原因,無非是既使透過協商,每月要繳的金額依舊無法支付,而繳下來,債務人換算過後利息再加上長期的還款壓力,自然而然的就放棄了協商.
事實上,在我國民法的534條債務特別委任授權及破產法第149條債權人請求消滅(破產),就提供了大多數債務人另外可行之路:
2006年9月27號~行政院已經立法通過~債務人可以委由專業律師做債務託管~以銀行總債額之3~4
折贖回債權~清償負債
一:依民法534條-將債務特別委任律師及委任公司代為管理債務;
二:依破產-選擇一勞永逸徹底解決債務的方法〔破產宣告〕,在此之前因國人法律知識的不足,故而選擇這兩種方式解決債務的人少之又少,不知利用此法律途徑來解決債務,只會用消極的方式來面對,因此消基會也會呼籲:如果與銀行何解不成,可依破產法向法院聲請破產來與債權銀行和解,重整財務千萬不要挺而走險,向地下錢莊借錢,更不要隨意走上絕路,讓關心的家人`朋友傷心.
處理債務是條艱辛的路,其關鍵點就是你一開始如何選擇就決定了你以後的路,選擇躲避,躲的了一時躲不了一輩子,尋求律師及法律途徑的幫忙,讓你不再獨自面對債務,讓債權銀行只能尋正常法律管道並以最溫和的方式請求債權,當然每個負債者,債務形成的原因及負債總額完全不同,如何選擇適用於個人的方式,端賴債務人仔細思考決定.
參考: 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