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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用 入 口 車 登 記 須 要 辦 理 什 麼 手 續 ?
申 請 人 首 先 須 向 環 保 署 提 交 車 輛 在 認 可 實 驗 室 完 成 的 廢 氣 及 噪 音 排 放 實 驗 室 檢 驗 報 告 , 以 確 定 該 車 是 否 符 合 香 港 的 廢 氣 和 嘈 音 管 制 條 例 。 倘 若 獲 得 環 保 署 的 批 准 後 , 申 請 人 可 安 排 車 輛 進 口 香 港 。 申 請 人 須 在 車 輛 入 口 後 14 天 內 向 香 港 海 關 作 進 口 報 關 , 並 在 該 車 入 口 30 日 內 , 前 往 香 港 海 關 汽 車 評 值 課 作 進 口 申 報 和 評 估 該 車 的 應 課 稅 價 值 。 與 此 同 時 , 申 請 人 可 到 指 定 的 車 輛 檢 驗 中 心 排 期 作 登 記 前 的 車 輛 檢 驗 。 當 應 課 稅 價 值 被 評 定 及 驗 車 合 格 後 , 申 請 人 可 攜 同 下 列 文 件 及 費 用 前 往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1 號 窗 辦 理 登 記 及 領 牌 手 續 : ─
已 填 妥 及 有 驗 車 主 任 蓋 章 的 表 格 (TD22) ;
車 輛 的 買 賣 單 據 或 車 輛 製 造 商 單 據 ;
車 主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有 效 的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單 或 臨 時 保 險 單 ;
香 港 海 關 汽 車 評 值 課 發 出 的 車 輛 臨 時 應 課 稅 價 值 通 知 書 ;
車 輛 機 械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其 他 所 須 文 件 ; 及
登 記 費 、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 車 輛 牌 照 費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的 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