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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刑事紀錄
任何人仕, 只要提供足夠理由並得到當事人書面批準, 便可向香港警務處之刑事記錄科查證該當事人有否刑事記錄.
工作
普通公司 / 學術機構就普遍唔會人人都查有無案底. 只會係職位申請表上寫明你無破產或刑事記錄. 當你係份職位申請表上簽名就當你作出確認. 日後如揭發你作假聲明, 咁佢有權唔陪錢就炒你. 有些僱主會要求申請人簽署一封同意書, 授權僱主向香港警務處之刑事記錄科查證該申請人有否刑事記錄. 如有案底, 好多都唔會請嘅.
想找政府工, 政府是一定會查你有無刑事記錄的. 如屬紀律部隊, 更加會查埋你近親 (例如:父母, 兄弟)有無刑事記錄. 如有案底, 政府一定唔會請嘅.
在以下情況下, 有案底亦不可以做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僱員:
1.當該職位之職責是需要專業資格, 而該專業資格因其案底被取消 - 例如:公司財務董事, 會計師, 律師, 測量師等.
2.受政府條例所規限及要領牌之職位. 例如:股票行之營運董事, 持牌董事, 出市代表, 經紀, 入盤員等(證監), 地產公司之持牌董事, 經紀(地產代理監理處), 保險經紀, 保安員等.
3.由法庭特別頒令在某段時間內不可以做公司董事.
4.該行業公會制定的僱員手則所規限的. 例如:銀行. 如你有案底或破過產, 在銀行做茶水阿姐都唔得, 除非銀行唔知…
老實講, 除非佢想做律師, 銀行啫, 否則你唔講, 佢唔查, 邊個知丫!! 佢又唔係犯乜野大案...做人有時候唔使咁老實, 唔需要自已揭開肚皮俾人睇嘅...
罪犯自新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 如果你犯左刑事法而留有刑事紀錄, 但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
1. 就該刑事罪行的判罰為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 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 及
2. 以往未有觸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及
3. 被定罪後的三年內沒有再觸犯刑事罪行被定罪.
則可以不向外披露其刑事紀錄, 以及該刑事紀錄不會成為他被排除於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罪犯自新條例"並非只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犯人, 而是適用於所有人仕.
香港政府的紀律部隊(執法)包括:警察,海關, ICAC, 入境處, 懲教處等, 因為係執法部門, 所以唔受"罪犯自新條例"影響, 任何有案底的人都申請唔到入職.
請注意: "罪犯自新條例"只是讓犯事者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合法地不披露其刑事紀錄, 而不代表其刑事紀錄被銷毀. 刑事紀錄是不會被銷毀的, 而是會永久存於警方及法庭的紀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