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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許 經 營 創 業 的 優 點 與 缺 點
問 :
本 人 近 日 聽 聞 不 少 以 「 特 許 經 營 」 方 式 創 業 或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的 例 子 。 請 問 :
何 謂 「 特 許 經 營 」 ?
對 一 個 小 投 資 者 來 說 , 以 「 特 許 經 營 」 創 業 有 何 優 點 及 缺 點 ?
答 :
產 品 特 許 經 營 權 ( Product Franchising)
特 權 持 有 人 擁 有 某 種 商 品 的 專 利 權 , 並 容 許 受 讓 人 在 一 定 情 況 下 ( 通 常 是 在 某 些 指 定 地 區 ) 生 產 及 銷 售 該 種 商 品 , 較 顯 著 的 例 子 是 可 口 可 樂 授 權 太 古 集 團 在 香 港 生 產 及 行 銷 可 口 可 樂 。
營 運 模 式 特 許 經 營 ( 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特 權 持 有 人 向 受 讓 人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的 經 營 模 式 , 其 中 包 括 商 標 的 使 用 、 提 供 銷 售 的 商 品 ( 或 服 務 ) 、 經 營 手 法 、 品 質 控 制 、 市 場 策 劃 、 選 擇 經 營 地 點 , 以 及 其 他 必 須 的 服 務 等 , 麥 當 勞 餐 廳 是 這 類 特 許 經 營 中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
其 中 , 「 營 運 模 式 特 許 經 營 」 的 資 金 需 求 較 少 , 對 小 投 資 者 較 為 合 適 。 但 以 此 形 式 創 業 , 有 以 下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
優 點
加 盟 者 可 以 採 用 一 個 已 經 被 證 明 為 成 功 的 產 品 及 / 或 經 營 模 式 來 創 業 , 而 毋 須 自 行 進 行 市 場 研 究 和 開 發 等 有 關 工 作 。
特 權 持 有 人 一 般 都 有 良 好 的 商 譽 , 故 加 盟 者 可 以 使 用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商 標 經 營 , 省 減 推 廣 費 。
產 品 / 服 務 的 品 質 較 有 保 證 。
特 權 持 有 人 一 般 都 會 提 供 適 當 的 訓 練 , 營 運 手 冊 和 其 他 必 須 的 管 理 服 務 , 使 加 盟 者 可 以 盡 快 掌 握 業 務 性 質 和 有 關 管 理 技 巧 , 加 盟 者 就 算 稍 欠 經 驗 仍 可 有 效 地 管 理 業 務 。
加 盟 者 可 以 分 享 特 權 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加 盟 者 的 經 驗 , 以 增 加 成 功 機 會 。
加 盟 者 經 特 權 持 有 人 集 體 購 貨 可 享 有 較 一 般 小 店 獨 立 購 貨 的 折 扣 。
由 特 權 持 有 人 負 責 全 面 的 大 型 推 廣 活 動 , 使 加 盟 者 得 到 專 業 的 業 務 推 廣 服 務 。 此 外 , 特 權 持 有 人 亦 會 提 供 一 定 的 專 業 市 場 管 理 服 務 。
若 特 權 持 有 人 有 一 定 的 加 盟 店 網 絡 策 略 , 可 減 少 加 盟 店 在 同 一 地 區 的 競 爭 , 另 一 方 面 , 亦 可 協 助 加 盟 者 選 擇 營 業 地 點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加 盟 者 可 透 過 特 權 持 有 人 獲 得 融 資 , 例 如 銀 行 貸 款 等 。
缺 點
一 般 的 「 特 許 經 營 」 合 約 都 要 求 加 盟 店 一 開 始 便 付 出 一 筆 固 定 的 加 盟 費 , 此 外 , 在 合 約 期 間 , 加 盟 店 亦 須 按 本 身 的 營 業 額 / 利 潤 付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特 許 經 營 費 。 對 很 多 加 盟 者 來 說 , 這 是 相 當 可 觀 的 支 出 。 在 部 分 的 「 特 許 經 營 」 合 約 中 , 特 權 持 有 人 亦 有 權 向 加 盟 店 收 取 一 些 諸 如 宣 傳 費 、 顧 問 費 等 費 用 。
為 了 保 證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素 質 和 水 平 , 一 般 的 特 權 持 有 人 都 會 在 「 特 許 經 營 」 合 約 中 規 定 加 盟 店 必 須 向 特 權 持 有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公 司 採 購 器 材 、 原 料 及 所 銷 售 的 商 品 ,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加 盟 店 自 由 採 購 的 機 會 , 加 盟 店 亦 可 能 因 此 而 要 付 出 較 高 的 價 錢 。
特 權 持 有 人 一 般 都 在 合 約 中 嚴 格 限 制 加 盟 店 必 須 跟 隨 其 所 定 的 營 運 方 式 、 產 品 組 合 及 配 方 和 服 務 水 平 , 這 要 求 限 制 了 加 盟 者 的 自 主 性 和 自 由 度 , 亦 可 能 使 加 盟 店 的 商 品 數 量 及 種 類 較 其 競 爭 者 少 。
嚴 格 而 言 , 加 盟 者 所 擁 有 的 只 是 一 個 有 一 定 時 限 , 但 期 滿 可 續 的 經 營 權 。 加 盟 者 一 方 面 要 按 特 權 持 有 人 所 定 的 方 針 、 策 略 行 事 ,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自 負 盈 虧 , 對 很 多 有 鴻 圖 壯 志 的 創 業 者 而 言 , 這 未 必 是 一 個 令 人 十 分 滿 意 的 安 排 , 畢 竟 加 盟 者 辛 苦 經 營 並 不 能 為 自 己 建 立 商 譽 , 得 益 者 只 是 特 權 持 有 人 。 若 「 特 許 經 營 」 合 約 期 滿 後 , 加 盟 者 未 成 功 續 約 , 又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合 約 中 止 , 加 盟 者 便 要 放 棄 多 年 基 業 , 重 新 開 始 。 問 題 更 大 的 是 部 分 「 特 許 經 營 」 合 約 中 , 特 權 持 有 人 可 能 限 制 加 盟 者 合 約 結 束 後 在 同 區 經 營 類 似 業 務 的 自 由 。
加 盟 者 對 所 經 營 的 業 務 未 必 熟 悉 ( 事 實 上 , 「 特 許 經 營 」 其 中 一 個 有 吸 引 力 的 地 方 便 是 創 業 者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有 有 關 業 務 的 經 驗 ) , 因 此 , 特 權 持 有 人 所 提 供 的 培 訓 及 支 援 服 務 便 變 得 十 分 重 要 。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不 足 , 便 有 可 能 導 致 加 盟 店 經 營 失 敗 。 特 權 持 有 人 的 實 力 和 經 驗 , 是 加 盟 者 一 定 要 注 意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