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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贓物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任何人若明知是贓物還進行買賣,可能會被控處理贓物罪,刑罰等同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十四年。今年八月,兩名自由行來港的內地手機銷售員,在旺角藏有六部賊贓手機,被控以處理贓物罪,雖然法官相信兩被告不知道手機來源,但仍判他們入獄兩個月。
接贓可判囚十年
黃國桐指出,對於購買賊贓一方,警方一般都控以接贓罪,但在法庭上,控方必須有充份證據指控事主是明知自己購買的是賊贓。若證實被告當時並不知所買的是賊贓,雖罪名不成立,但法庭亦會將有關物件充公。黃國桐又說,本港現行法例接贓罪名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以及根據罪行判處相關罰款。
盜竊 (theft)
盜竊罪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所禁止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簡單來說,盜竊罪是指被告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挪佔的目的是無關重要,挪佔行為亦並不一定令被告人本身得益才可以入罪。
2007-06-29 22:20:42 補充:
所以最高刑罰是一樣的!!但是如果有充份理據證明接贓時不知道是贓物,便多數不會太嚴重。但盜竊...很難不是故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