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新破產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破產制度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是關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並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進行重整、和解等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98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的破產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法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其適用範圍過於狹窄。《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也是破產立法內容,但它主要適用法人企業,不包括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由於《企業破產法(試行)》在立法當時的實際情況,該法中體現了過多的計劃經濟和行政干預的色彩,也缺乏許多基本的破產規則,如重整制度的規定等。因此,現行破產立法已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儘快制定一部普遍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的、科學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破產法已經十分緊迫。其必要性在於:
第一,制定新破產法有利於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規則。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必須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破產制度就是保證被淘汰的企業能夠順利地退出市場,從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它實際上是一種企業退出市場的法律機制,因此,國內外許多學者認為,一個國家破產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該國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規範。
第二,制定新破產法有利於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在市場經濟中,債務的正常清償是經濟流轉和市場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如果破產機制不健全,企業欠下巨額債務後仍然可以繼續經營,加之企業的財務狀況平時又很難為他人瞭解,這樣就可能出現企業雖負債累累,但仍四處舉債的情況,這就會增加銀行不良債權。在破產機制建立之後,如果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通過破產制度及時地對其進行重整、清算,早發現、早治理從而可以起到防範金融風險的作用。
第三,制定新破產法有利於促進和規範國企改革。儘管我國早已頒佈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但在實踐中,國企破產主要是通過政策來調整的,極不規範。一方面,由於破產制度不完善,使得國企不能實行真正的破產,以至於迄今為止,我們仍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企業退出機制,使得國企改革不能深化,導致政府被迫向許多應當破產的國企繼續輸血,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由於破產制度不健全,許多地方借國企改制之機,從事破產逃債行為,大搞地方保護主義,使破產制度未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制定新破產法並不會像一些同志所擔心的那樣,會導致眾多企業破產,大量職工下崗失業,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一方面,新破產法對國企破產的特殊問題,如職工安置等,基於其問題的特殊性,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一些特殊措施,在破產法中作出特別規定。另一方面,隨著近幾年國企改革的深化,已經化解了許多國企破產中的矛盾,極大地釋放了破產風險。加上近期社會保障方面相應立法檔的制定和實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壓力已經明顯減輕。此外,還要看到,新破產法的出臺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反而會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四,制定新破產法有利於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行為。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債權本身就表明了一種信用,不履行債務就是不講信用。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不講信用而逃廢債務的行為比較普遍,這對於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必須通過建立健全破產責任制度、對欺詐破產和虛假破產的懲戒機制等,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的行為的發生,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
第五,制定新破產法有利於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方面,對那些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來說,不對其進行破產宣告,允許其繼續借銀行的錢用於各項支出,實際上就是容忍其繼續浪費社會資源。另一方面,破產法的內容並不限於企業破產清算,相反,破產法中還有重整、和解等程式,通過這些程式可以使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暫時免受債權人的追討,獲得復蘇的機會,從而最終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完善破產法對於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Hope can help you~
圖片參考:
http://hk.yimg.com/i/icon/16/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