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上市公司條例,為保護公眾利益,任何曾經破產的人仕, 因為其信譽反到質疑係唔可以做上市公司之董事. 但可以做上市公司的股東.
私人有限公司因不涉公眾利益及並非上市, 所以不受此例限制.解除左破產的人,可以做私人公司的董事及股東.
在以下情況, 曾經破產的人仕唔可以做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僱員:
1.當該職位之職責是需要專業資格, 而該專業資格因其破產被取消 - 例如:公司財務董事, 會計師, 律師, 測量師等.
2.受政府條例所規限及要領牌之職位. 例如:股票行之營運董事, 持牌董事, 出市代表, 經紀, 入盤員等(證監), 地產公司之持牌董事, 經紀(地產代理監理處), 保險經紀, 保安員等.
3.由法庭特別頒令在某段時間內不可以做公司董事.
4.該行業公會制定的僱員手則所規限的. 例如:銀行. 如你破過產, 在銀行做茶水阿姐都唔得, 除非銀行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