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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藝術與藝術的定義
如果藝術是沒有本質的話,而我們又要求定義要講出本質,那麼,給藝術下定義根本
是邏輯地不可能。Weitz 在"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一文中就正持這一個看
法,他的理由是關於藝術品的充分而又必要的性質是永不會出現。因為藝術是一個開放的
概念,不斷有新的性質加入。所以,給藝術下定義就只會妨礙藝術的發展。
如果嚴格定義的意思就是指出必要和充分條件的話,我看除了數學和邏輯之外,真的不能替其他概念下這個嚴格的定義。奇怪的是,Weitz 在中文又提出「希臘悲劇」這個具有歷史性的概念是一封閉的概念,是可以下家義。我看這裡有點予盾,一方面只承認數學和邏輯是封閉的概念;另一方面又提出希臘悲劇是一封閉概念。說不定將來的人可能以新的觀點來研究希臘悲劇,發現到一些前人未曾注意的性質,進而修改希臘悲劇的定義。
我看問題的關鍵正在於我們是否需要一個嚴格的藝術定義﹖我們是否同意定義是可以
不斷修改﹖定義過的東西可以再被定義。如果我們是採取定義可被修改的立場;那麼,即
使藝術是一個開放的概念,我卻看不出有甚麼理由反對給藝術下定義。我看傳統西方一直
以來認為下定義就要講出本質是有問題的。我以為定義是不同於本質,定義是人定的,當
我們發覺原有的定義不再適用時,是可以修改的;本質是指某類事物有不變的性質,這種
(些)不變的性質是這類事物所獨有的,單憑這種(些)獨有性質,就可以將這類事物跟
其他種類的事物分別出來。這樣,即使我們同意藝術是沒有所謂本質,也並不妨礙我們對
藝術下定義。
西方哲學從希臘時期開始就認為下定義的目的就是要找出某事物的本質,卻遺忘了定
義的其他重要功能(21)。比如,「下定義」就正是我們日常語言的普遍用法,例如當
有兩人爭論著應該為人生而藝術還是為藝術而藝術時,我們或許需要他們釐清一下他們的
意思,又或者給「藝術」下一個定義。當他們反自為藝術下定義時,這只不過是表示他們
對藝術的觀點而已。
事實上,我認為給藝術下定義有助於我們對藝術的了解。只要我們不是抱一種獨斷的
心態,並且同意定義有被修改的可能;那麼,給藝術下定義的做法並不是沒有意義的,至
少我們是在追尋更「合適」的定義,加深我們對藝術的了解。
以上論說了即使藝術是一個開放的概念,我們也有理由給藝術下定義。現在要駁斥的
就是給藝術下定義會妨礙藝術發展的這個講法。大抵持這個講法的人會認為既然藝術是不
斷地發展,新的性質不斷出現,根本就沒有不變的本質,那麼給藝術下定義就等於給藝術
一個框框,框框是會阻礙發展的。
我看這種情況只會出現於傳統的社會。原因是傳統的社會比較封閉和保守,大家對於已經接納的東西都不大願意改變,無論是否有足夠的理由支持改變;加上缺乏反思和追求絕對的心態,就會很容易執著於既有的定義。可是,現代已經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人們不再是盲目地接受既有的定義。並且(這一點相當重要),很多人已接受了「創新性」是藝術的一個重要特性,有極高的價值。要注意的是,在藝術上要求創新於傳統社會並不是一個很高的價值,有時候甚至否定創新的價值。
如果說給藝術下定義(即使有人宣佈要下嚴格的定義)會妨礙藝術發展的話,在現代社會看來,未免是一個笑話。弔詭的是,現代的藝術太強調所謂發展、進步和創新,使得這些變成了藝術的唯一價值,而把藝術的其他價值抹殺,這反而是限制了藝術本身。比如傳統藝術裡面有很多有價值的東西都被認為是過去的而被忽視。
定義可幫助我們了解及欣賞藝術?
傳統美學建立在兩個錯誤的基礎上,其中一個就是給「藝術」下定義,以求探討藝
術的本質,他認為「藝術」是個用途繁多而又錯綜複雜的概念,簡單的定義根本不可能表
達出它的豐富性。在文中他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一個人只要懂得使用「藝術」這個概念,
根本不需要認識任何的藝術定義,他就知道甚麼是藝術。
例子是這樣的,在一個大型倉庫裡面,擺滿了各種東西──有些是藝術作品,其他是
別的東西,然後再派一個普通人進入倉庫,將是藝術的作品拿出來。雖然還沒有一個所有
藝術的共有性質指出來,沒有一個完備的藝術定義作根據,但這並不妨礙他作出正確的選
擇。
顯然即使是一般人,當他懂得如何使用「藝術」這個概念,即表示他可以區分甚麼是藝術、甚麼不是藝術。當然,面對著一些「邊緣地帶」的時候,比如政治漫畫、流行歌曲等,我們或許很難確定它們是否藝術,但這不過表示我們替藝術劃一條確定界線時所遭遇的問題。
然而,我認為這個例子只能夠顯示一般人大抵知道甚麼是我們叫做藝術的東西、甚麼
不是;但卻並不表示一般人能夠了解甚麼是藝術、甚至欣賞藝術,他們只是「知其然而不
知所以然」。在日常生活裡面,大部分人都不是通過定義就能夠正確使用「藝術」這個概念,但並不表示他們就了解甚麼是藝術。要了解甚麼是藝術或者欣賞藝術,我們往往需要定義。比如說現代人大抵都知道抽象畫是藝術;可是,大部分並不知道為甚麼抽象畫會是藝術,更莫論欣賞了,而貝爾所講的「有意義的形式」這一個藝術定義卻有助於我們去了解為甚麼抽象畫會是藝術,並且指出欣賞這類藝術的方向和原則。所以,正如上一節所言,給藝術下定義是可行的,並且是需要的,因為好的定義是可以加深我們對藝術的理解
,以及指導我們如何去欣賞藝術。
當然,這個定義也能告訴我們一些真理,就是作品要先被認可,有足夠的資格我們才當它是藝術品,才會放置入藝術館,而並不是倒轉過來,凡放進藝術館的都會自動成為藝術品。可是完全把這個問題交由藝術世界作決定,而只就分類意義上給藝術品下定義;然而,藝術的分類意義和評價意義根本是不可分的,沒有欣賞價值的東西,我們根本就不會叫它做藝術。
因此這個定義除了使我們加深認識到「命名」的重要性,以及照顧到被公
認的新派藝術如普普藝術(Pop Art )和概念藝術之外,並沒有告訴我們甚麼更多的東西
,更莫論幫助我們去欣賞藝術了。即使我們同意他這個定義是藝術的充分和必要條件,甚
至可將Weitz 所講的藝術有強烈的創新性都包含在內而沒有衝突;但由於這個定義避免了
對藝術品本身所具備的性質作出步定,因此,它並不能幫助我們去了解和欣賞藝術。
相反,雖然傳統的藝術理論在定義本質方面都不成功,但都能夠指出藝術的某些重要
特性(只是沒有一樣特性是所有藝術都具有的),提供欣賞的方向,通過這些定義,可加
深我們對藝術的了解(這完全是有別於一般人能正確使用「藝術」這個概念般的了解)。
有時一些新定義的提出可以讓我們認識一些以前未曾注意的性質,進而改變趣味,開拓欣
賞的方向。
不過,如果我們承認壯觀的風景(例如一望無際的沙漠)能為我們帶來審美經驗的話
,就沒有理由反對的作品(例如用帆布包紮海岸)不能夠產生審美經驗,至少我們得承認某部分的概念藝術能產生審美經驗,故並沒有違反我們之前給藝術(品)所下的定義──具有製造審美經驗的人造物。只是Christo 認為帶來思考的空間才是這件作品的價值所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