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和,女方帶兒女私離居所,一去不返,男方負債累累,因買樓時樓價高,算也供了十年樓,供樓款項大部份是男方未婚時積蓄,現賣了層樓還不足以償還債務。男方己無利益可言。
現在請問專業法律人士: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在居所上還能向男方追利益嗎?
望能詳盡解說,太謝謝了!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01: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8000051KK04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