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法之立法緣由為破除前清與民國初年「蓄奴制度」的陋習,與SM性愛調教中的主奴關係似無干涉,試問在本案例中經由雙方自由意識下所訂定的「主奴合約」,是否仍有上述法條之適用?若不適用,則此合約是否合法?
*問題二:在性愛調教中,男主人習慣依該「主奴合約」之約定,以皮鞭對女奴施以笞刑,偶爾以皮鞭對女奴勒頸,使其短暫窒息,以換取雙方之性愛高潮。此性愛行為乃男女雙方事前所能預見之事實,試問若男方不慎因此使女方意外致死,將擔負何刑責?性愛調教可否阻卻違法?
*問題三:男女雙方到罕無人煙之荒郊野外進行「野外露出」的犬奴調教,但未進行性行為,並且無意讓其他不特定人目睹,試問此行為是否仍然構成妨害風化?
更新1:
(一)請詳細回答,至少應該說明理由,若回答字數比題目字數還要少的話,我真的很難給您最佳解答。謝謝! (二)窒息式性愛致死的案例過去似乎並不少見,知道的朋友可否說說當時法院的判例?感激不盡! (三)安全與合法的性行為是很重要的,與諸位朋友共勉之。
更新2:
其實我比較重視的是犯罪要件,包含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包含可能會有的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包含責任意思、期待可能性等等),以及犯罪之行為(競合犯、牽連犯、以及是否數罪併罰),犯罪之狀態(正犯、從犯、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等等)。我希望接下來的回答,能夠包含這些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