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分高層人士,中層人士同低收入人士呢?

2007-06-27 7:56 pm
我想知佢哋o架定義係點分,如低收入人士月入係多少等等

回答 (1)

2007-07-01 4:26 pm
✔ 最佳答案
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計劃

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
的人士提供安全網




2004年2月

引 言

本小冊子概述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援助金類別、申請手續,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援助因年老、傷殘、患病、失業、低收入或其他原因引致經濟出現困難的人士,使他們能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這項由社會福利署負責推行的計劃,是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申請人無須供款,但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的居港規定:
(甲)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乙)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五十六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 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甲)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十八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甲)項居港七年及(乙)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申請人如與家人同住,便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本署會考慮整個家庭的資源和需要。換言之,本署會把所有家庭成員的每月收入和所需開支一併計算。
(甲)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在評估入息時,培訓津貼及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其中部份可獲豁免計算 (豁免計算入息只適用於領取綜援不少於3個月的個案)。
(乙)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即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本署所定的限額。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十五至五十九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甲) 在本署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工作(例如學生或須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傷殘家人的人士);或
(乙) 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及工作時數不少於本署所定的標準;或
(丙) 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的人士,正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見註)。
十五歲以下或六十歲或以上的人士,則無須符合上列條件。

(註: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目的,是鼓勵和協助健全的失業人士及沒有全職工作的低收入人士尋找全職工作,達致自力更生。詳情請參閱有關小冊子或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為三類 :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申請人可獲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補助金
(甲)長期個案補助金
有高齡、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十二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乙)單親補助金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遭遇的特別困難。

特別津貼
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等支出。健全成人/兒童可獲的特別津貼,只限於租金、水費/排污費、與兒童就學有關的支出、幼兒中心費用及殮葬費用。

援助金額
援助金額是按照個人或家庭的收入及需要而定。申請人可得的援助金額是個人或該家庭在綜援計劃下「認可需要」與「可評估收入」的差額。認可需要包括綜援計劃 下所認可的基本需要和特別需要,即是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符合資格領取的各類援助金。可評估收入包括薪金及其他收入減去可豁免計算的工作入息/培訓津貼。

申請手續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亦可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 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當調查工作完成後,本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在一般情況 下,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全部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

開始發放援助金日期
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是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書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如果申請人是十五至五十九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而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為申請日期起計 一個月之後。但如申請人有真正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由申請日期起給予援助。
付款方法
援助金通常是按月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本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社會保障辦事處亦可發放現金給有緊急需要的人士。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十八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離港寬限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每年由七月一日起計算至翌年六月三十日)離開香港不超過下列期限,其獲發的援助金將不會受到影響:
(甲) 六十歲或以上或傷殘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一百八十天;
(乙)其他類別的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六十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六十天,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九十天。

醫療費用的豁免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會獲發一份「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惠人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申請人及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可在香港的公立醫院(包括急症室)或診所免費獲得醫療服務。
綜援長者自願回廣東省養老計劃
領取綜援的長者如有意到廣東省長期居住,可申請綜援長者自願回廣東省養老計劃援助。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廣東省居住期間,可繼續領取每月發放的綜援標準金額及每年發放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詳情請參閱有關小冊子或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上訴
如申請人不同意本署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組成。上訴必須在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四星期內提出,上訴程序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申請人/監護人/受委人的責任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所呈報的資料必須真確,如已呈報的資料有任何改變,例如就業情況或收入的變動、家庭成員人數的增減、離港超過寬限期等,申請人或 其監護人/受委人必須立即通知本署,以便調整援助金額。蓄意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隱瞞任何事實,以圖獲得援助金,乃屬刑事行為,除可導致申請人喪失領取綜援的 資格外,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可能因觸犯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而被起訴。本署會對綜援個案進行覆查、抽樣調查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及有關機 構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繼續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及查證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所呈報的資料。
其他有關資料
本署各社會保障辦事處備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詳列本計劃的資料,供市民參閱。市民亦可向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有關居港規定/資產限額/豁免計算入息/標準金額/租金津貼的單張。 參考資料: http://www.swd.gov.h k/tc/index/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18: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7000051KK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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