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他們這樣做,有沒有違反了《香港法例.第 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 條 -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呢?
2)他們明目張膽地貼出大量澳門色情場所的海報,算不算「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違上了《香港法例.第 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A 條 -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呢?
3)為什麼香港政府,可以容忍旅行社,在香港其中一個主要的出入境關口,公開地為色情行業做宣傳、推廣及買賣色情娛樂的套票呢?
更新1:
好一句:「生存,比法例更重要。」我覺得,賺錢比道德更重要。 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果如人道:「盡信書不如無書!」 George兄,你還是不要自學中國文學吧。 畢竟,數百年前的辛棄疾,都已經明言了:「近來始覺古人書,信著全無是處……」與其花時間去學一些「信著全無是處」的中國文學,何不學習一些更實用的求生之術、賺錢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