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推廣澳門的色情行業,有沒有犯法?

2007-06-27 7:54 am
本人在上環信德中心買去澳門的船飛時,發現有很多旅行社都張貼很多有關澳門夜總會、桑那等色情場所的照片,當我走中其中一間旅行社的時候,那裏的職員更取出多本有很多全裸的照片的相簿出來,並盡力地向我推銷澳門的色情場所。

請問:
1)他們這樣做,有沒有違反了《香港法例.第 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 條 -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呢?
2)他們明目張膽地貼出大量澳門色情場所的海報,算不算「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違上了《香港法例.第 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A 條 -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呢?
3)為什麼香港政府,可以容忍旅行社,在香港其中一個主要的出入境關口,公開地為色情行業做宣傳、推廣及買賣色情娛樂的套票呢?
更新1:

好一句:「生存,比法例更重要。」我覺得,賺錢比道德更重要。 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果如人道:「盡信書不如無書!」 George兄,你還是不要自學中國文學吧。 畢竟,數百年前的辛棄疾,都已經明言了:「近來始覺古人書,信著全無是處……」與其花時間去學一些「信著全無是處」的中國文學,何不學習一些更實用的求生之術、賺錢之法呢?

回答 (3)

2007-06-28 2:34 am
✔ 最佳答案
1)yes!不道德指錯誤的性行為(例如性交易)
2)yes!算,yes!任何人公開地展示,就算宣傳了,在自己家就不算犯法!

3)我唔知喎!總之係香港範圍以內,香港政府絕不容忍任何人或機構團體等,總之任何人公開地展示宣傳賣淫的標誌(色情行業宣傳、推廣及買賣色情娛樂的套票),是犯法的,但出入境關口我就唔知係唔係香港境內,又唔知係唔係內地境內等,管冶範圍比較怪,可能果班人走法律坑
2007-06-29 8:18 am
1) 有.
2) 是.
3) 在有經濟中的無形的手的指導下, 香港政府要配合有力人士, 好好發展澳門這個姊妹城市的生命力. 在山靠山吃, 在水靠水吃, 這是生存的理論和系統. 生存比法例重要.
2007-06-27 8:16 am
報紙請人做雞既廣告大把啦, 幾廿年一樣照賣
夠大把夜總會廣告啦. 又唔見禁?

d人去夜總會有幾個只係飲酒跳舞?
咪又係叫雞,,,你有見差人拉d老板咩.

有男人, 有女人既地方就實有人賣, 實有人買.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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