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不平等條約

2007-06-26 10:15 pm
南京條約,,北京條約,,拓展香港界址專條

呢三條不平等條約既簽定日期&條款??

回答 (2)

2007-06-26 10:19 pm
✔ 最佳答案
北京條約是1860年(咸豐十年)10月18日,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華民國稱作英法聯軍之役)後,在北京由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分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國簽約代表都是清欽差大臣奕訢。

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臺,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一、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一、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一、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曆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禦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為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中英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是英國政府與中國清政府在公元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於南京簽署的一個條約。是第一次鴉片戰爭清政府戰敗的結果。

背景
1842年7月,英艦百余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道光皇帝遂決定接受英國的條件議和。對岸的揚州紳商,惶恐萬狀,給了英軍五十萬元,作為不佔領的交換條件。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六朝古都南京的下關,於是雙方正式簽定《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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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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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南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把香港島割讓(文本上用「給予」字眼)大英;
賠償英國2100萬元「商欠和戰爭賠款」;
增開廈門、福州、寧波、上海,連同原有的廣州,共計開放五處通商口岸 ;
兩國平等往來。
廢除公行制度,可自由選擇商人交易。


南京條約、條約簡介:

《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是英國第一次侵華戰爭──鴉片戰爭的結果。
英國向中國輸入鴉片由來已久,到19世紀30年代末,輸入量達到驚人的程度。這種鴉片貿易不僅使英國人的東印度公司、英屬印度政府及鴉片販子獲得暴利,而且與英國政府和整個英國資產階級形成了密切的利益關係。1839年1月,清朝欽差大臣林則徐奉旨禁煙,並於6月3日進行了震驚中外的虎門銷煙。
1840年6月,英方為保護鴉片貿易,依仗其船堅炮利,發動了對華的鴉片戰爭。英軍先後攻陷舟山、虎門、廈門、寧波、吳淞、鎮江等地,並佔香港島。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4日,英軍進逼南京,索要贖城費300萬元。軍事失利的清朝以欽差大臣耆英、兩江總督牛鑒、署乍浦副都統伊裏布為代表,與英方交涉。中英和約談判開始。
1842年8月11日至29日的條約談判,清朝代表在英方的軍事壓力下毫無反抗能力。英方不允許清方對其提出的條件做任何修改,屢屢以進攻南京相要挾。條約中的中英文本完全是英方一手制定的。8月29日,耆英、伊裏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于南京江面上的英國"汗華麗"戰艦上簽署了和約。南京當時稱江寧,該條約又被稱為《江寧條約》,今人慣稱為《南京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1.宣佈結束戰爭。兩國關係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元。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割讓給英國。5.另訂關稅則例。清朝政府將以公平的原則頒佈一部新的關稅則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納。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國接受其侵略要求,這就使中國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遭到了破壞。強佔香港,損害了中國領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和不等價交換的中心。鉅額賠償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轉嫁到勞動人民的身上,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艱苦。《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從此,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條約原文: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裏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于左: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
2007-06-26 10:21 pm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清政府代表在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上與英國簽署《江寧條約》,又稱《中英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全文:

一、中英兩國以後「和好」,「各往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

二、中國開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通商」,英國可派領事、管事等官式外交代表,設駐於這五個港口城市。

三、中國將廣東省寶安縣的一個沿岸小島香港,割與英國。

四、中國賠償英國鴉片煙價六百萬両。

五、中國方面取消「公行」制度,並償英三百萬両作為商欠之數。

六、中國賠償英國軍費一千二百萬両。

七、「以上酬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両,此時交銀六百萬両」,並規定了其餘的一千五百萬両,在以後的分期交付方法。

八、凡英國人在中國被囚禁者,全部釋放。

九、凡因與英人有關,或在鴉片戰爭中與英國事被監禁者,亦全部釋放。

十、議定稅則並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中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

十一、中英兩國文書平行。

十二、中國交付第一批六百萬両款項後,英軍退出南京、鎮江、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買貿易,同時自寧波外港鎮海撤兵,至於駐在定海舟山及廈門鼓浪嶼的英軍,則待中國將二千一百萬両全數交清,及實際開放了五口通商後才撤退。

十三、條約應迅速交兩國皇帝批准,並換約。

北京條約是1860年(咸豐十年)10月18日,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由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分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國簽約代表都是清欽差大臣奕訢。

拓展香港界址專條的主要內容是英國向中國(清朝)「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以及四周二百三十多個島嶼的使用權,為期九十九年止。本約是在1898年6月9日簽訂,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故此在1997年6月30日一直有效。


收錄日期: 2021-04-26 22: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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