咩嘢係強積金ar?

2007-06-26 8:21 am
咩嘢係強積金ar?
佢係點樣運作同點樣保障老人家嘅退休生活ga~~~

回答 (3)

2007-06-26 8: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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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人 口 老 化
強 積 金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享 有 退 休 保 障 的 就 業 人 口
人 口 老 化
香 港 人 口 急 劇 老 化 。 在 2004 年 ,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約 12% , 但 預 計 到 2033 年 會 攀 升 至 27% , 主 要 是 因 為 出 生 率 低 和 預 期 壽 命 較 長 所 致 。 香 港 人 的 預 期 壽 命 遠 較 全 球 平 均 數 長 ,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超 過 84 歲 , 男 性 則 約 為 79 歲 。 現 時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約 由 6 名 就 業 成 人 供 養 , 到 2033 年 , 大 約 兩 名 就 業 成 人 就 要 供 養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 人 口 老 化 , 顯 示 日 後 的 就 業 人 口 須 為 更 多 的 退 休 人 士 承 擔 生 活 開 支 。
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 本 港 只 有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工 作 人 口 有 退 休 保 障 。 這 些 退 休 保 障 安 排 包 括 公 務 員 和 學 校 教 師 的 法 定 退 休 金 和 公 積 金 , 以 及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設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 這 些 安 排 顯 然 不 足 以 為 整 體 就 業 人 口 提 供 長 遠 的 保 障 。
強 積 金 計 劃
自 六 十 年 代 起 , 各 方 已 就 制 定 一 個 適 合 本 港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進 行 討 論 , 當 中 的 建 議 包 括 私 人 託 管 公 積 金 、 中 央 公 積 金 , 以 及 「 即 收 即 付 」 式 等 的 不 同 福 利 制 度 。 世 界 銀 行 在 1994 年 發 表 《 扭 轉 老 年 危 機 : 保 障 老 人 及 促 進 增 長 的 政 策 》 (Averting the Old-Age Cr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 報 告 書 , 倡 議 退 休 保 障 的 三 大 支 柱 方 案 。 該 三 大 支 柱 是 :

由 政 府 管 理 , 用 稅 收 資 助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
由 私 人 託 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 及
個 人 自 願 儲 蓄 和 保 險 。
本 港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便 是 該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的 第 二 條 支 柱 。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簡 稱 《 強 積 金 條 例 》 ) 於 1995 年 制 定 ,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亦 於 1998 年 、 1999 年 和 2000 年 通 過 。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2000 年 12 月 開 始 推 行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 本 港 不 少 僱 主 已 自 願 營 辦 退 休 計 劃 , 為 僱 員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 這 些 自 願 推 行 的 計 劃 受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規 管 , 至 今 仍 有 不 少 繼 續 運 作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特 點 , 包 括 供 款 水 平 、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和 累 算 權 益 歸 屬 比 例 等 均 受 個 別 計 劃 的 規 則 管 限 。 如 欲 獲 取 更 多 關 於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按 此 。
為 配 合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實 施 , 符 合 有 關 豁 免 要 求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可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前 申 請 豁 免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 以 及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合 資 格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新 僱 員 , 均 獲 一 次 機 會 選 擇 留 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如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未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 現 有 及 新 的 僱 員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有 關 強 積 金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比 較 , 請 按 此 。
享 有 退 休 保 障 的 就 業 人 口
自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後 , 現 時 約 有 85% 的 總 就 業 人 口 獲 強 積 金 計 劃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法 定 退 休 金 或 公 積 金 ( 例 如 為 公 務 員 或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而 設 的 計 劃 ) 保 障 。
就 業 人 口 ( 按 所 參 加 的 退 休 計 劃 種 類 劃 分 )
( 截 至 2006 年 9 月 )

圖片參考:http://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bgd/images/Sep_2006_SD_Chart.gif










2007-06-26 8:31 am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是透過立法,為所有就業人士而設的退休保障制度。法例規定,除了部分豁免人士之外,凡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法例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

 

僱員:
是指僱傭合約下受僱期不少於六十日的全職及兼職僱員。

自僱人士:
是指沒有受僱於人,靠自己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者。
獨資經營者或商業合夥人都屬於自僱人士。

豁免人士: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有關條文實施當日已達六十四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家務僱員
自僱小販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津貼及補助學校教師)
獲發豁免證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來港工作不超過一年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三大類計劃

  強積金計劃分三大類,因應不同的公司規模和不同行業的僱主和僱員的需要而設計。

 

集成信託計劃

  集成信託計劃的特點,是集合不同僱主和僱員的供款作投資和管理,既可增加投資效益,又可降低行政費用。自僱人士或規模較細的公司可考慮這類計劃。

 

行業計劃

  行業計劃是為流動性較大的行業而設計的,例如飲食業和建造業。參加行業計劃之後,即使員工日後轉工,祇要他不轉行,而他的新舊僱主都同樣參加行業計劃,他就可以不必改變強積金計劃,省回因轉變計劃帶來的額外支出。當然,屬於飲食業和建造業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集成信託計劃。

 

僱主營辦計劃

  這是由單一僱主自行營辦的計劃,僱主可以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並由公司內部管理,自行決定投資策略。如果公司規模頗大,這類計劃會較適合。



實施日期

  二千年十二月強積金開始實施,屆時僱主必須為僱員登記參加,自僱人士亦須為自己登記。所有強積金計劃都必須在積金局註冊,並取得許可證明書,由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負責管理。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必須與僱主、受託人和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分開處理,並交強積金保管人保管。



供款方式

  強積金計劃法定供款額是由僱主和僱員根據僱員入息各自供款百分之五,加起來便是百分之十。供款一般是每個月一次。

自僱人士(包括獨資經營者和商業合夥人)的供款是入息的百分之五,但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

 

  強積金供款設有法定的上下限。月入四千元以下的僱員不須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百分之五。月入二萬元以上的僱員,雙方的強制性供款均以一千元為上限,但法例容許供款者自願將供款額增加。

上述的上下限和自願增加供款額,亦適用於自僱人士。



計算月薪

  入息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的累算權益

  (指供款和投資的收益)全部屬於參加計劃的僱員或自僱人士擁有,絕非由積金局或政府控制。



積金成果

  積少成多,持之以恆,是強積金的基本原理。假設一個僱員的月薪是八千元或一萬元,在六十五歲退休時,其累算權益可能是:

 


每年平均投資回報率


百分之一
百分之四

月入八千元,開始供款時的年齡是:
(元)
(元)

二十五歲
472,000
946,000

四十歲
273,000
411,000

五十五歲
101,000
118,000

月入一萬元, 開始供款時的年齡是:
(元)
(元)

二十五歲
590,000
1,182,000

四十歲
341,000
514,000

五十五歲
126,000
147,000




提取強積金

  既然強積金制度是專為在職者將來退休的保障而設,自然是應該等到退休年齡,才把錢拿出來使用。

  法例規定計劃成員滿六十五歲,便可領回強積金。但遇到以下的情況,法例也容許六十五歲前提取強積金:

1. 年滿六十歲並已退休

2. 永久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目前工作的能力

4.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5. 過往十二個月沒有供款,而戶口結存少於五千元,並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強積金可抵銷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按照本港早已確立的政策,僱主為僱員提供認可的公積金供款,可以用作抵銷《僱傭條例》內規定僱主應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強積金制度沿用同一政策。僱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可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如果僱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的累算金額多過須支付的款項,餘款仍然要保留在僱員的戶口內,但如果不足夠抵銷所需款項,則僱主仍要補足差額。



供數扣稅

  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中的供款,包括強制性與自願性的,均可扣稅,上限為全年僱員總薪酬的百分之十五。詳情可向稅務專業人士諮詢,或參閱稅務局的通告和《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僱員及自僱人士的供款同樣可以扣稅,上限為每年一萬二千元。當領回強積金的累算權益時,基本上毋須納稅。不過,假如計劃成員不幸身故,令強積金提早發放,有可能要繳納遺產稅。



強積金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

  強積金法例有自願性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訂明在甚麼情況下,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可獲強積金法例豁免。整套銜接安排的目的,是盡量減少干預現有計劃,及不影響僱主與現有僱員的合約關係。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豁免準則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須符合以下的資格,才可申請強積金豁免:

·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設立;

· 受一項信託所管限;及

·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或之前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已申請註冊或豁免。

  獲得豁免的一項重要條件,是僱主必須讓計劃現有成員和合資格的新僱員,有一次機會,選擇參加強積金,還是留在原有的退休金計劃內。

所有申請強積金豁免者,都要在二千年五月三日前向積金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會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在二千年七月底可完成處理。
參考: Me and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2007-06-26 8:29 am
佢會要你一些錢,後來給你逾多的錢。

收錄日期: 2021-04-13 01:01: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6000051KK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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