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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防曬係數,了解正確防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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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4/20 06:24 記者:uho編輯部 整理報導
在所有化妝品中,防曬劑是目前唯一效能具有定量化保證的產品,因為理論上所有防曬劑在出廠前,都應經過客觀的效能測定,將其功能指數化,也就是常看見的SPF ( Sun Protection Factor),一般稱為防曬係數。
聽過SPF的人也許很多,但真正了解SPF的人事實上不多,因為坊間充滿了太多錯誤的訊息,如一般專家常建議的將SPF數值乘上10~20,就等於此一防曬劑的保護時間,如SPF 15的產品,在150~300分鐘後需要重新補擦,就是一個明顯的錯誤,而事實上,將SPF視為防曬係數,就是錯誤的開始。
SPF的觀念是德國人 Rodolf Schulze 在二次世界大戰間提出,純粹只在測定防曬劑防止皮膚曬傷﹝曬紅﹞能力,而在1977年國際化粧品大會中建議個國統一測試方法,目前許多歐洲國家、美國、日本、澳洲、南非,都有政府頒布之測定方法,大原則雖然一致,但在使用光源,防曬劑塗抹厚度上,仍小有差異,這也是為何在一些歐洲產品上,有時會同時標示兩種SPF的原因。目前世界各國仍在對測試方法協商當中,以利商品全球化之推廣,但因涉及本位主義,短期內恐怕仍無法真正統一。
SPF代表什麼?簡單來說,SPF是指在塗抹防曬劑後,在人工或天然光源照射下,皮膚產生發紅現象所需時間,與不擦防曬劑時所需時間之比值,就是所謂的防曬係數。
舉例來說,如果原本不擦防曬劑時20分會產生皮膚發紅,塗抹某防曬劑後需2小時才發紅,此防曬劑SPF即為6 (120/20=6)。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防曬劑的作用原理,是藉吸收或反射、折射,來達到減少紫外線進入皮膚,所以SPF所真正代表的是近似過濾紫外線的能力,而非防曬或保護皮膚能力。
一般人常視SPF為延長曬傷之能力,而誤以為只要定時重新補充塗抹,即可防止紫外線對皮膚的傷害,其實即使在塗抹防曬劑時,紫外線仍持續而累積的進入皮膚,而在產生一般人所觀察到的曬傷現象前,皮膚在功能及微細結構上,早已產生許多傷害!
紫外線依據其波長及生物效應,一般分成長波UVA、中波UVB及短波UVC,而在引起皮膚發紅或曬傷上,主要是由中波紫外線所引起,因此SPF主要所代表的還是對中波紫外線的過濾及防護力。
因為不同波長對皮膚的傷害也不同,長波紫外線也許在皮膚曬傷及皮膚癌形成上,不及中波紫外線重要,但仍具有加強輔助中波紫外線之效果。此外長波紫外線由於穿透性較強及作用機轉不同,在皮膚老化、色素形成及過敏反應上,佔有重要地位。在歐美推廣防曬劑其實主要是為了防癌,據統計美國每年死於皮膚癌者高達9000人,然而在東方國家,其實皮膚癌,尤其惡性黑色素瘤,相對稀少。因此我們雖然相信SPF的重要性,但SPF並非唯一考量。
化妝品界其實也已注意到長波紫外線之重要,也使用類似SPF測定的原則,而開始標定PA、PFA、IPD、PPD等指數來代表防曬劑對長波紫外線之防護效力,但除日本及澳洲因為有公認測定法外,這些數值常不具公證效力。當然,根據最近消基會的報告,即使是SPF也不一定正確。
自去年夏天起,繼英、美、德、法、加、澳洲、瑞士、瑞典等國,我國也加入紫外線指數﹝UVI﹞播報行列,然而知道紫外線指數其實只測定中波紫外線的人恐怕不多,而長波紫外線之強弱並不像中波紫外線那麼容易受到雲層影響。相同的, SPF也只代表防曬傷係數,而非全面之防曬指標。雖然 SPF 及UVI 並不完美,但仍具重要參考價值。
不過如果您關心的不只是曬傷及皮膚癌,那麼長波紫外線之防護也該列入考慮。不過在目前長波紫外線之測定法尚未統一前,一般消費者只能粗略的根據高SPF、物理性防曬、及特別標示之長波紫外線﹝UVA﹞隔離,來作為選購防曬劑參考。
資料來源: 蔡呈芳 醫師
防曬係數﹝SPF﹞多少才算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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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6/01 05:29 記者:周琪霏/整理報導
SPF是選購防曬油之基本課題,SPF即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曬係數的簡稱。SPF為四,即可阻隔3/4 (75%)之紫外線。如果以最常見的SPF15及SPF30商品,其阻隔效果分別是14/15 (93%)及29/30 (97%)。SPF是指過濾紫外線能力,而非延長曬傷能力。
在選購防曬品時,一般消費者第一個反應是防曬係數﹝SPF﹞多少才夠?
高SPF產品往往也較油膩,且不少人相信高SPF產品,因有較高濃度化學物質,較容易引起過敏及皮膚刺激反應。消費者在使用防曬劑時,常點到為止,只擦了建議量的1/2~1/4,而防曬功能與厚度呈現乘冪關係,尤其是高防曬係數商品。
使用SPF4.1產品,但僅使用一半用量,發現僅得到SPF2.0的效果,使用1/4用量,則得到SPF1.4的效果,如果塗抹兩倍厚度,則可達SPF16.9。
當以紫外線照射皮膚至輕微發紅時,SPF30所提供之的防護事實上是SPF15的2.5倍。當觀察到皮膚產生輕微曬傷時,事實上皮膚已產生顯著之傷害。所以歐洲是以SPF50+為最高之建議標示上限。
UV-A最初被認為與皮膚傷害無關,防曬油問世以來,都以UV-B防曬為主,UV-A還一度被認為具保護功能。然而現在我們已經知道UV-A除了造成皮膚變黑外,也曬紅皮膚,造成皮結締組織變性,引起皺紋。UV-A還會引起許多陽光敏感反應,及一種特殊的小痣,進而形成惡性黑色素癌。UV-A本身致癌性雖不強,但卻會明顯加強UV-B的致癌性。因此,若刻意以UV-A來達到曬黑而不曬傷,或使用一般防曬油而不自覺延長日曬時間,就容易形成皮膚癌。
目前全世界對長波紫外線之防曬效果標示,基本分為四大派系,即日系PA(+ ~ +++),法系PPD/IPD,英系,(* ~ ****)及澳洲/德國派系。
至於在UVB的防護上,因防曬劑塗抹後可能有少量皮膚吸收(<1%),其中部份有極輕微的雌激素作用,也就是環境賀爾蒙,所以一些幼兒用的防曬劑,常會以物理性防曬劑為主要成分。
與防曬油相關的概念,是防曬油的抗汗及抗水性,所謂抗汗是指在大量流汗下可維持三十分鐘的效能。而抗水是指在水中可維持四十分鐘的效能。另外還有耐水性是指在水中可維持八十分鐘的效能。
水溶性的防曬劑如PABA,可能遇水流失,完全失去效能。因此對於從事水上活動,游泳或運動出汗,或平時易出汗者,抗汗及抗水就格外重要,而為了保障防曬劑之效果,首先要塗抹足量,因此防曬劑建議用量是臉、頸約半茶匙,肩、臂約一茶匙,前胸、後背各半茶匙,小腿、足背邊各半茶匙。全身約需60-75 gm(60-75 ml) 。
塗抹時必需均勻,且需按摩,此外在日曬前15-30分鐘即需擦用,使用中也要適當的補強。至於劑型的選擇,在炎熱的台灣氣候下更重要,年青人似乎不含油質或清爽型產品較易被受,但在老人或乾性皮膚或在冬天,則可選擇較保濕或質地較滋潤之商品。由於嬰兒皮膚結構不成熟,建議嬰幼兒六個月後再使用防曬產品。
此外,撐傘,穿長袖衣物也有阻擋紫外線作用,衣服織得愈密、愈不透光、愈有防曬功能,而衣物本身之染料,也有類似防曬劑之功能。
【對於防曬有以下建議】
1. 避免日曬:尤其是10-15(早上10點,至下午3點),即使陰天(80%穿透)
2. 使用防曬油:至少SPF15
3. 戴帽子:3吋寬邊
4. 戴太陽眼鏡:須有標示UV400寬邊無色尤佳
5. 以衣物遮蓋
6. 避免太陽燈
7. 每月定期自我檢查皮膚
資料來源: 蔡呈芳 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