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歲左右,因持有極少量既危險藥物,給上庭定罪.
但法官沒有罰款,亦沒有提及過留案底既字眼,只係叫我三年內不准犯同類型既事,如有再犯一並處埋.
現在我25歲左右,走去投考消防員,經過晒所有程序,到打指模一part後,就話我未能取錄.心情真係想死...
現曾德成先生都能當上局長...特首一句(不計過去,用人為才)點解我咁呢?
再者...重有冇方法改變一生既污點呢?去律政司門口跪地請願,與其用一d影響一個人自新既記錄.不如用一些有實際作用既社會服務令代替呢?
我講得太多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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