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曾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者,就要起訴判刑了,沒有再讓您執行觀察勒戒了事的機會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反面解釋)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罰金」、「拘役」可判,因此,不可能判「罰金」,充其量只有在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可以「易科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三、刑法上所謂「累犯」,簡單說,是指您這次因故意而犯有期徒刑之罪,在犯罪時點回溯五年內,如有曾經受有期徒刑的執行(或者說原本即在執行有期徒刑,而執行期滿的時間是在這五年內),不是說「兩次」就叫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
四、依題意表示三年前曾犯,不知有無判刑,或只是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即釋放?如果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已執行完畢(易科罰金也是),那這次當然就是累犯了;反之,如果上次只是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了事,除非您最近五年內還有其他犯罪符合上開要件,否則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五、如果真的在高雄判決確定,高雄地檢署有可能會囑託您住所所在地檢署執行;縱使在高雄執行,您也可以聲請移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