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兒童家中

2007-06-24 11:03 pm
請問法律規定兒童滿幾歲先可獨留家中?

回答 (2)

2007-06-24 11:20 pm
✔ 最佳答案
樓上,法例已改,12歲以上便可,不相信?綜援的自力更新計劃就是只要小孩已年過12歲,受助人便必須外出工作,或接受社署所安排的工作,否則便不能全額支取綜援。
2007-06-24 11:14 pm
家長是不可以獨留16歲以下的兒童在家中。
根據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 SECT 27 關於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 任何兒童或 少年人負有管養、 看管或 照顧責任的 人, 如故意襲擊、 虐待、 忽略、拋棄或 遺棄該兒童或 少年人, 或 導致、 促致該兒童或 少年人受襲擊、 虐待、 忽略、 拋棄或 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 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 苦楚或 健康損害(包括視力、 聽覺的 損害或 喪失, 肢體、身體器官的 傷損殘缺, 或 精神錯亂),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 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 少年人負有管養、 看管或 照顧責任的 父母或 其他人, 如沒有為該兒童或 少年人提供足夠的 食物、衣物或 住宿, 或 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 衣物或 住宿, 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 兒童或 少年人的 主管當局、 社團或 機構取得此等供給, 即當作 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 少年人的 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 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 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 的 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定罪。 (由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08 c. 67 s. 12 U.K.]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33: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4000051KK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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