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垃圾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