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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人
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其他規定
可獲發還費用
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
屬香港居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的人士亦可申請。(遞交申請表時,須夾附單程證副本及身份證副本);
已獲錄取修讀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並在開課前支付學費;以及
在遞交申請和申領發還費用時,年齡介乎18至60歲。
* 學位持有人從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可申請持續進修基金。學位持有人須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或以後及在開課前遞交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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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報讀由教育統籌局局長認可的持續教育和培訓課程,才符合申請資格。有關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資料,可向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本辦事處)或各註冊辦學機構查閱,以及瀏覽以下網址 :
http://www.sfaa.gov.hk/cef/cn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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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每名申請人只可獲批准一次。申請人的申請如已獲得初步批准,如再報讀其他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亦不需再遞交第二份申請表。自動撤回申請的人士,日後不得再遞交申請。
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兩次,但無論如何必須在本辦事處批准申請的日期起計兩年內提出。每次申領可包括多於一個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申請人在申領發還費用時,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資助計劃提供資助,例如︰
根據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獲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
根據職業英語培訓資助計劃,就同一項英語培訓課程及英語測試獲發還培訓費用及考試費;以及
獲香港公開大學給予的政府資助貸款。
簡而言之,由於公帑資助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由學生資助辦事處管理)不屬津貼貸款,如所申領的貸款用以支付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獲發還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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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發還費用
已支付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以及指定的語文課程基準考試的考試費,均可獲發還。申請人必須在成功修畢課程後及在指定的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後(適用於修讀語文課程的申請人),才可申領發還款項。學習獎勵積分、因提早註冊而取得的折扣、逾期罰款及更改課程的費用等,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發還。
交申請表程序一覽
在填寫申請表前,請先細閱「持續進修基金申請指引」[SFAA 191C]。
1) 你是否已獲院校取錄修讀其中一個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2) 你是否已支付學費?
3) 你是否已填妥申請表甲部的 - 個人資料、
- 通訊地址、
- 住宅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電話號碼?
4) 你是否已填妥申請表乙部的 - 院校 / 辦學機構名稱、
- 持續進修基金院校編號、
- 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名稱、
- 持續進修基金課程編號、
- 實際已付學費、
- 開課日期?
5) 你是否已將申請表交予院校 / 辦學機構並獲得院校的蓋印證明 (申請表丙部) ?
6) 如你需要提供附加資料,你是否已填妥申請表的丁部 ?
7) 你是否已填妥及簽署戊部的聲明書 ?
8) 申請表是否已夾附你的身份證副本 ? (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人士,另需夾附單程證副本)
9) 如需本辦事處確認收到你的申請表格,你是否已夾附一個貼上所需郵票的回郵信封,並在信封面註明 索取確認收妥申請通知 (請參閱申請指引5.2及5.3段) ?
10) 請確保在開課前將申請遞交至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地址:新界葵涌興芳路166-174號葵興政府合署9樓916室)或把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副本及單程證副本 (如適用) 放入設於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收集箱內。
注意事項
(甲) 於申請階段,你無須遞交學費收據副本。請保留收據,留待將來申領發還款項之用。
(乙) 如你報讀多個課程,你只需就首個開課的課程作出申請。請在申請表上填寫該課程的資料。
(丙) 如課程包括多個學習單元,你應在申請表上填寫持續進修基金的課程名稱,而不是各個單元的名稱。
(丁) 如你已獲得初步批准,你不需於其他課程開課前再遞交第二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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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結果
如申請表的資料齊備,本辦事處會在收到申請表當日起計12個工作天內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如資料欠齊備或不正確,本辦事處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審批申請的時間會因而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