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保單法律問題

2007-06-23 7:50 am
就我所知,有多家保險公司的契約上會有這樣的文字敘述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時,其
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3)前項解除契約,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30天不
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
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複製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2111215)
那是不是代表
縱使被保險人及要保人甚至保險業務員已知被保險人病史,但契約訂立後兩年內完全不提理賠,大家隱瞞不使保險公司得知病史,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第二個想請教的是有哪些保險公司(或保險類型)有上述條款,或者哪些沒有此條款?

第三個想請問的是若被保險人曾向保險公司申請過理賠,這樣是不是保險公司就都查的到理賠紀錄?

謝謝
更新1:

倘若找不到熟悉的業務員,只要不讓他知道被保人的病史,隱瞞兩年,保險公司還是得認帳吧? 那以上是在理論上、契約上成立,保險公司都會乖乖理賠嗎?還是真的得付諸到法律行動?

更新2:

謝謝大家這麼踴躍的回答,我還是有些問題想繼續請教。 (1)可不可以比較明白的說明「解除契約」和「拒絕理賠」有何不同?對要被保人而言,保險契約不就是以理賠為存在目的。 (2)那每張保單,業務員都得先查詢電腦紀錄再決定是否受理保險嗎? (3)To民,我主要關切的是要保書上的「義務告知項目」,若故意隱瞞或不小心忘記或以為那病兆未到告知必要,例如未告知高血壓,兩年內保險公司未行使解除契約,但第五年時中風住院,這樣是否會理賠。 對於是否會被發現,我的狀況描述已寫「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前提下」。

更新3:

To民 不好意思,再請教您提的罹癌案例能獲得理賠究竟是因(1)契約已生效兩年還是(2)被保險人之癱瘓被認定為非契約生效前之既往症?

更新4:

不好意思,再問些問題:保險公司在核發保單前到底會做哪些動作保障保險公司?也未必是核發前啦,像增華所說保險公司會在兩年內撤查資料決定是否行使解除契約權也算在我的問題內。 就好比銀行核發信用卡前,會去調查持卡人的信用、薪資等,而非片面相信持卡人填的資料。畢竟即使在法律上銀行是債權人,有些持卡人還不起還是還不起。 那保險公司會做哪些動作查證這份保單是否對其不利呢?

更新5:

我知道有些人認為我的起始問題是一種貪小便宜、不符合道德觀念、說謊詐欺的行為。但其實我只是想明白法條規定,保障自身權利,因為我看過一種案例,保費年繳,至少已繳兩次(我不確定契約是否成立兩年),申請膽結石手術理賠,類似"台北地方法院查詢91年度保險判決結果第31號",業務員未填寫被保人高血壓病史,並告訴被保人其未具有填寫必要。保險公司以其未告知病史解除契約並且沒有理賠。既然保險公司凡事照法條契約走,我們小老百姓也該多懂點法條,不是嗎?

更新6:

以目前大家提供的資料給我的認知,我想以下面這個例子表達我的認知是否錯誤,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若被保險人訂立契約時未告知高血壓,後因高血壓導致中風住院,屬健康保險範圍,因保險法127條不理賠。 若此被保險人因高血壓中風而亡,且契約已生效兩年,屬壽險範圍,因保險法64條,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故須履行契約,按契約賠償。 若被保險人未告知高血壓,但申請其他疾病理賠,則保險人需理賠。惟若事情發生於契約生效兩年內,保險人可依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更新7:

To好小姐 辛苦你了,因為不習慣yahoo系統,我今天從頭到尾重看,才發現有些東西我先前遺漏了。 雖然法律條文會改,不過應該是以契約訂立時的法條為準吧! 應該即使"告知義務項目"沒有全部勾"否",保單仍有機會成立吧!只是大家都希望省點保費,這不也是理財的一種? To vincentl1967 在發問前,我有試著爬文過,也許是關鍵字設定的不夠恰當,我沒有找到任何相關文章。是不是可以請你教我如何找到那些文章,或po網址過來,我希望可以看到更多資料,把這個主題了解得更清楚。

回答 (14)

2007-06-23 2:33 pm
✔ 最佳答案
大家的回答很熱烈===真好


不過我覺得大家的答案都不完整


我雞婆一下


====================


1.那是不是代表
縱使被保險人及要保人甚至保險業務員已知被保險人病史,但契約訂立後兩年內完全不提理賠,大家隱瞞不使保險公司得知病史,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a:問題是==1.隱瞞是用何種方式隱瞞呢?????2.會被發現嗎????


在64條中契約訂定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但沒據實時.一定有問題嗎????===>不一定全部喔
1.本國保險法之告知義務==是採有限告知義務.有問有答無問無須做答.沒問沒答之部分不是屬於===不實告知
2.必須因為未據實時.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這是說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須符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的標準
舉例:一個客戶未將二週前車禍導致右手縫二針的事情告知給保險公.屆時.客戶因其他因素請領保險金.保險公司可以以未告知而解除其契約嗎???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就算沒告知.但就算告知也沒有達到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
3.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是說未告知部份.與未來發生的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亦不得行使解除權
如一個客戶.他有糖尿病但未告知.結果得了膽囊結石.請問會如何??答案是.請保險公斯賠錢
理由是===糖尿病與膽結石無關


2007-06-23 06:39:26 補充:
4.針對==>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99%的業務員.都誤解保險法64條的一個重要內容
就是其中只談到==解除契約的要件及其期限
而解除是指保單的效力停止

但從未說明====要不要賠
所以..要不要賠根本法條無關

大家都搞錯了喔

2007-06-23 06:42:50 補充:
第二個想請教的是有哪些保險公司(或保險類型)有上述條款,或者哪些沒有此條款?

=====
此部份是保險法第64條.無論條款有無此內容...結局都是一率準用
就算你找到沒寫的(應該是沒機會).結局還是適用該法條
別花心思找了

2007-06-23 06:44:42 補充:
(補充)
第五十四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2007-06-23 06:47:05 補充:
第三個想請問的是若被保險人曾向保險公司申請過理賠,這樣是不是保險公司就都查的到理賠紀錄?

===
保險公司有理賠時都會以電子資料型態存放於電腦中
透過電腦就能索引到所有理賠資料
不過.你30年前的資料可能還沒電腦化喔

2007-06-23 06:54:03 補充:
要上班了先做個小結
我個人覺得
1.按照法規的意義來告知.就不用擔心.
2.如果要隱瞞,但前提是不會被抓到.到時保險公司也是只能賠錢.
3.先上個保險法規的課吧...要玩法..先懂法

所以.不是我覺得自己厲不厲害(厲害的都不出聲)
小弟是花時間花金錢去上課研究過.
而覺得大家的答案都太片面也太不完整
只好來雞婆一下

2007-06-23 06:55:36 補充:
給stan
故不論壽險或有附約通通都一體適用,只要是人身保險契約都會有這一條。
==========
這是適用產險與人身保險的===不只限人身保險唷

2007-06-23 06:57:02 補充:
壽險自殺有賠不是64條的事情是
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2007-06-23 15:41:36 補充: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這是在保險法健康保險的章節中
是適用健康險的呢
而且
僅限於==訂立時的疾病,不包含定立之前發生的疾病
而未告知是有可能,未告知現有病症,也可能未告知過往病症
127只能對訂立時的正發病的病症,給予不付保險金之責
無法約束,訂立契約前的病症,讓保險公司加以不給付
所以這一條來論,是不完整的喔

2007-06-23 15:52:57 補充:
再回答==發問者的補充問題
我主要關切的是要保書上的「義務告知項目」,若故意隱瞞或不小心忘記或以為那病兆未到告知必要,例如未告知高血壓,兩年內保險公司未行使解除契約,但第五年時中風住院,這樣是否會理賠。
對於是否會被發現,我的狀況描述已寫「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前提下」。
======
答案來了喔
我有提到保險法64條的一個重要內容
就是其中只談到==解除契約的要件及其期限
而解除是指保單的效力停止

但從未說明====要不要賠

2007-06-23 15:53:13 補充:
(續上)
對於保險公司不賠,並不會依據第64條為理由,來告訴客戶說不賠
而是依據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三十天之後所發生之疾病。)))
一開始,契約的定義就說明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
是契約生效日三十天之後的===疾病====
既然,你高血壓式生效日之前的病,自始就不在保險範圍內
保險公司是以你高血壓為==既往症==為理由
告訴你,本來就不在契約的保險範圍,所以本來就不須賠付任何保險金

2007-06-23 15:58:22 補充:
所以五年後的腦中風,我個人認為賠付機率最大約50%(不了實際狀況,不妄作判斷,只能評估)
因為腦中風分二大類
1.栓塞梗塞===塞住了
2.出血性=====血管破了
如果腦中風是出血性的跟高血壓就有密切關係
如過腦中風是栓塞性的跟血脂肪就有較密切關係
因為還沒中風,誰知道是哪一種
還不知是哪一種,誰能說絕對不會賠或不賠

2007-06-23 16:05:07 補充:
打太多字了===最後小補充就結束
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拿來評估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
關係到承不承保
而理賠是合乎,契約內容既可提出申請,跟告知義務沒絕對關係
會被拿出來==論==是因為,
被保險公司舉證為,契約生效前之既往症,因而無法符合契約的承保範圍
所以保險公司就不須負給付責任
====
大多業務員搞不清楚,真正的問題
只好以客戶未告知為由,來說明保險公司為何不給付
其是這是錯的

2007-06-23 16:18:11 補充:
我最近處理一個罹癌後,來投保的客戶(不是我賣的),已經是第七年的保單(純壽險),現在因為血癌轉移到脊髓,嚴重導致下半身癱瘓
===
處理過程,原業務一直受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質疑,認為是帶病投保,然後一直以該原因,窮追猛打的提示,該件必須被合意解除才是
原業務(是同單位的同事)找我之後,我只回了理賠人員這些話
(((((((沒讀過保險法喔???七年的保單幹嘛跟我說要解除契約,你已經找不到解除原因,就直接給錢就好了,不然,你先給張不給付的公文,改天法院見))))))
一周後,150萬的支票就下來了
專業==是拿來幫助客戶,對付保險公司的

2007-06-25 08:14:44 補充:
不好意思,再請教您提的罹癌案例能獲得理賠究竟是因(1)契約已生效兩年還是(2)被保險人之癱瘓被認定為非契約生效前之既往症?
=====
這個案子,我有說是純壽險案子
保險法第64條中====>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是會讓客戶拿到錢的理由
法律給了保險公司二年的調查期間,可以讓保險公司過濾掉有問題的保單,但保險公司因怠忽職責,未盡調查之責任,因此,為求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平衡,不只有要求,客戶需盡義務,還要要求保險公司也需付調查之責
所以,這就是後面這一段的立法精神

2007-06-25 08:19:01 補充:
因此,二年過後就不得解除契約
但我之前說過,該64條是核保與否的評估,與理賠無直接關係
而為何又有關係呢???
因為,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單是持續有效
如死亡時,保險公司是應給予死亡給付的(這件殘廢給付也是以此觀念跟保險公司談的)
但如果是健康險的話,就會像我之前的內容中提及的===既往症,而無理賠

2007-06-25 08:24:31 補充:
回應好小姐
==>沒錯,會理賠.但理賠完後可用告知不實之理由解除契約.
========
你說的是對的
但保險公司會如何做呢???
1.不賠並解除契約
2.賠完再解除契約
答案應該是1.吧
客戶未詳實告知,本應負起被解除之後果
但,很多業務員讓保險公司解除了這張保單,但,卻忘了可以拿到這次的理賠給付,而讓客戶一毛都拿不到
所以啦,專業實務化是很重要的

2007-06-25 08:34:12 補充:
好小姐在知識網的回答算是很專業的
我也是一個半路出家的小小保險業務員
但機車的個性讓我跑去讀了二年保險研究所
在課堂上,我的想法與你現在一樣
但卻被教授訂得滿頭包,站在講台上牙口無言,尷尬得面對台下的一群同業同學
我才發現,保險在大學裡有研究所的原因
==
不是,打字多就是好,我也不想打這麼多字
但教授給我的觀念就是==論述要詳細及清楚
我不來這找客戶,也不想提升知識家的稱呼
沒必要跟大家針鋒相對,就法律來討論罷了

2007-07-04 14:35:08 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一號
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向被告投保編號Z○○○○○○○○○之一號人壽保險契約,嗣於九十年二月三日,被保險人蘇○○死亡
==========
這種是沒有空間的問題是很單純的
如果是90年8月7日死亡.那就有戲唱了
不知該案例,那麼單純,需要討論何處????
2016-02-27 10: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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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3 6:37 am
你提的問題舉例來說
某先生他有高血壓且有就醫紀錄,但是他在投保時對保險業務員隱瞞了他的病情,他如果單純只保終身壽險的部份,二年內都沒去看診,到第三年他突然中風死亡,那終身壽險是應當理賠的
但是在二年內有去看高血壓的門診,但沒申請理賠,到了第三年因中風死亡,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所以說如果有癌症的人在投保終身壽險後二年內都沒去醫院接受有關癌症的診斷時,到了第三年因癌症死亡終身壽險是應當理賠的.
但假始某先生他在投保時保單內有終身壽險及醫療險的部份,則有下列情形
在投保了第一年又二個月時某先生因急性腸胃炎去住院,在申請理賠時很不幸被保險公司查到他高血壓的病歷時,這次急性腸胃炎的醫療險的部份是有賠的,但是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取消整張的保險契約.
假若某先生在第三年因心血管疾病住院,要申請理賠這時保險公司可以完全不用理賠而且同時取消整張的保險契約.
在於二年不得取消的契約就只有終身壽險或10年或20年的定期壽險的部份
在健康險的部份不管你幾年被查到隱瞞告知一律都能取消契約
還有一點是自殺意外險一律不賠的(因為有人回答只要超過二年自殺意外險也賠,特此澄清一下)
2007-06-29 5:24 pm
感覺致富月刊那篇文是以保險業者的立場發表的。
不過關於保險法51條還頗值得深思的。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契約無效,應是指保險人退回已收取之保險金,要保人不得申請理賠,視同契約不存在過吧

2007-07-04 14:07:11 補充:
受限字數:法條貼在這裡
名稱: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通則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2007-07-04 14:14:06 補充:
第二節基本條款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007-06-24 7:22 am
上面太多大大回答了

小弟作個資訊補充
誠實告知健康況狀 保險才理賠
《Smart智富月刊》 95/04 92期
http://tw.myblog.yahoo.com/kensin-0922/article?mid=10

前面好小姐提到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一號
小弟已作連結,直接複製貼上即可(當事人部份為保護隱私,有打碼賽克了...如欲知全名..自己查囉)
http://four.fsphost.com/kensin/9131.doc
2007-06-24 1:04 am
回答您的問題:
1.人壽保險最重要的是誠信原則,一開始保險公司已假設保戶是誠實的,但投保後保險公司是實際懷疑(所以絕大部分的保險公司會在客戶繳完第2年保費後,未滿2年這段時間進行風險清查,請您一定要相信保險公司查病例的能力很好,決不輸徵信社),請不要懷疑,您如果有不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一定會知道,所以解除契約沒收保費是必然會發生的結果.

2.理賠是主力近因原則,保險公司不理賠也很麻煩,因為要付出很大的市場評價及繼續率及行銷阻力等等的代價,所以基本上保險公司理賠時希望每一件都很快結案,畢竟理賠金額僅約佔保費收入的8%,任何專業經理人都知道廣告行銷費都不只8%,但也不能亂賠,因為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內控評比,這會出大問題,所以 理賠出問題大部分是因為行銷花招.或保戶認知.或保戶期望落差的問題,如果對薄公堂時保險公司的專業律師是一群人,且跟承審法官都很熟,你頂多請一位代理人(律師)一庭付5萬元.

3.誠心建議您:有問就告知,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沒問的話就要問自己有沒有用健保看過病,有的話就主動告知,保險買了要沒問題,有懷疑就不要買,佼悻賺到理賠的機率是微乎其微.

誠懇建議,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06-23 9:18 pm
*第一,(依法)可以拒賠,千萬不要落入”兩年”的迷思(跟兩年完全無關);若理賠的疾病並非以前隱滿的病史,則可賠(己有判例)
*第二,這是保險法的法條,若有任何保險官司,就會依保險法裁量
*第三,原則保險公司現在都會把資料上報公會,

2007-06-23 13:21:17 補充:
「解除契約」和「拒絕理賠」有何不同?
「解除契約」:就沒有契約了丫
「拒絕理賠」:保單可以有效中,但若不符合理賠條件,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2007-06-23 5:55 pm
這個問題不知道已經在知識被討論過多少次了,但是每隔一陣都會有人提出來問,讓人更傷心的是除了民大的說明外,在民大以上的回答多有問題。怎麼會這樣呢?

如果保險業的業務員都是以如此不專業來賣自以為專業的保單,客戶的權益哪會有保障?可能會有業務員說我們公司或是主管都是這樣教的,如果真是如此,我勸你們趕快離開那家公司,不然以後可能會為自己惹禍上身,因為保險公司或是你的主管如果反咬你一口說他們不是這樣教的,你可能要吃不完兜著走。

民大的回答是已經用白話的方式來說明了,是最正確的。拜託所有喜歡在知識上提供資訊,自以為專業的保險業務,要真的專業再來發言,否則我真的會建議雅虎把保險這個部分關掉,才不會以訛傳訛,耽誤了更多想要瞭解保險的人。
參考: 一個符合MDRT資格的壽險顧問
2007-06-23 11:29 am
兩年後不得解除保險契約的條款源自於母法「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故不論壽險或有附約通通都一體適用,只要是人身保險契約都會有這一條。

連超過二年的壽險自殺都會賠,﹙醫療險也賠但意外險除外﹚,故即使帶病投保超過二年以後有醫療理賠,保險公司都會賠,否則打起官司,單憑保險法第64條保護都一定贏。

有理賠紀錄保險公司一定都會查的到。

2007-06-23 03:40:42 補充:
保證續保的附約一定會附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但一年一約的定期險不在此限!
2007-06-23 11:04 am
您好:
我認同好小姐所有的回答,因為只有她回答的最完整也最正確,因為2年條款真的只有終身型的壽險適用,至於醫療險意外險或者癌症險不管是一年期或終身的保險公司都有可能不賠,而且就目前所看到的此類訴訟案件,都是保戶敗訴不管您是否超過2年。
至於若在同業申請過理賠是一定查的到,甚至於同業拒保或您在同業曾買過什麼保險,只要保險公司要查沒有查不到的,因為同業不管核保或理賠都是有交流的...希望這樣回答您能滿意,也歡迎再有問題可以隨時找我諮詢.....
遠雄人壽 黃經理
2007-06-23 8:31 am
您好:
理論上您說的應該是對的,但需注意到的是,條款上只說了不能解除契約,但...沒有說一定要理賠哦~所以如果二年後保險公司發現了帶病投保,也可能因此病不予理賠的!!

祝~順心~
參考: 三商美邦實在的業務員
2007-06-23 8:27 am
第一. 縱使被保險人及要保人甚至保險業務員已知被保險人病史,但契約訂立後兩年內完全不提理賠,大家隱瞞不使保險公司得知病史,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回答: 是的,但以壽險為限,且必須是長年期保單.一年一約的不在其中.

第二. 想請教的是有哪些保險公司(或保險類型)有上述條款,或者哪些沒有此條款?
回答: 所有保險公司皆有此條款


第三. 個想請問的是若被保險人曾向保險公司申請過理賠,這樣是不是保險公司就都查的到理賠紀錄?
回答: 是的,現在就是因為電腦發達,不論是儲存資料還是聯繫查詢都很方便.就像以前醫院的病歷只要超過十年就查不到,現再可就會跟你一輩子了.

以上是照你的需求解答,但是一般保險公司會特別注意主動投保的客戶,若客戶發生短期理賠則會影響業務員的考績.還有也有可能修法不是嗎?想清楚,祝你好運囉!

2007-06-23 00:36:02 補充: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保險公司能夠證明是惡意隱匿告知,官司就有得打了.例如,明明得了癌症還來投保...記得曾經聽過客戶敗訴的判例,明天上班再幫你找.

2007-06-23 17:28:03 補充:
真是太亂了,感覺自己淌了一池混水.明明問題沒那麼複雜,卻要把它複雜化.難道寫很多的就是對的,我真的覺得發問者很難找到正確答案,偏偏現在心理一直希望能這麼做,也就自然偏向這個方向了.
各位要為自己的發言負責,請發問者記得告訴你方法這個人,最好能夠找到他.以後告不贏就去找他,要列條款保單翻開就寫的清清楚楚.我年紀大了,打字太慢太辛苦,沒辦法花那麼多時間.最後再雞婆一次,請各位到台北地方法院查詢91年度保險判決結果第31號就是隱匿告知的理賠判決,有興趣的可以去幫忙打官司....我很認真 請給掌聲

2007-06-23 18:40:45 補充:
帶病投保超過二年以後有醫療理賠,保險公司都會賠?
請提供判決案例

如一個客戶.他有糖尿病但未告知.結果得了膽囊結石.請問會如何??答案是.請保險公司賠錢理由是===糖尿病與膽結石無關
沒錯,會理賠.但理賠完後可用告知不實之理由解除契約.

以上兩例都可在法院判決案例找到,保險訴訟沒有絕對的輸跟贏.因為每一個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跟背後的故事都不一樣,除非你能摩擬未來.[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而變化總是讓人難以消化]不能買就不要買嘛!把心思用來做其他理財規劃不是更實在嗎?

2007-06-30 15:20:30 補充:
要保書上的告知項目,是保險公司用來評估風險及是否加費的標準.每個人都誠實告知,才會產生公平的費率.如果有人隱匿告知,增加標準體的死亡率,那麼將會影響以後保費的提高,這樣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我原本是一個快樂的旅行者,也曾是優秀的汽車銷售員.當年會投入保險行列,是因為我的弟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7-06-30 15:21:22 補充:
到目前我已經有一群死忠的客戶(朋友),我就像是他們的總管,不論大小事我都是他們的最佳顧問.至今也沒有不賠的案例 ,不管是壽險或醫療險.
如果有人有保險方面的理賠個案,雖然不認識,我依然願意提供協助.但若是客戶本身的惡意行為,等於是損害其他人的權益.大家都是讀書人,真的覺得好的業務員,就是不管客戶對錯,都要幫她去對付保險公司嗎?這樣的業務員能在保險公司活多久?能讓客戶安心嗎?

2007-06-30 15:21:52 補充:
再以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公司是你家的,你會怎麼看這些事?保險本身是從英國早期的社會福利制度而來,就像是互助會一樣.本該首重誠信原則,我的父親90年癌症去世,身上一張保單都沒有.因為準備投保時,碰到即將過年,就想年後再保也是一樣,沒想到過年時卻住了院.按照我們所討論的主題,我該隱匿告知,而且可以獲得理賠.因為這當中隔了6年,但是我還是沒有這麼做.因為即使要獲得理賠必須經過訴訟,必須面對自己是不誠信的質疑.

2007-06-30 15:22:28 補充:
佛家有言,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當你領受這筆理賠金的同時,或許你損失更多的福分.總之ㄧ輩子能賺多少是固定的,拿了原本不屬於你的那部份,老天一定會從你的財庫拿回去.如果你企圖成就一番大事,那麼就把心胸打開,把格局放大,不要專想旁門左道.

2007-06-30 15:23:00 補充:
保險法已經是偏向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向作解釋,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惡意,我都會願意協助,而如果只是有一般病例可以誠實告知即使被加費但不需擔心理賠糾紛若已經是重大疾病勸你還是不要投保有些三度空間的事是你所想不到的
希望在網路上能提供網友正確無虞的資訊,無論是旅遊.保險.或一般生活常見的問題,都希望能幫到有緣人.我的座右銘是[不做沒把握的事,沒有把握的事就不要做]願與妳共勉!
參考: 保險公司
2007-06-23 8:10 am
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都有。
理論上你說的對,如果真有需要申請保險的時候,還是要看保險公司有無誠意替保戶解決問題。

只要曾經理賠,保險公司都查的到,所有的險種都一樣。
2007-06-23 8:08 am
第一個問題:基本上您所說的是這樣沒錯,但是除非是很熟的業務員,否則很少會幫客戶隱瞞病情的。
第二個問題:全部都有。
第三個問題:只要有其他家保險公司的投保紀錄,想在其他家保險公司投保,那其他家保險公司都可以調閱您以前的投保情形。


收錄日期: 2021-04-30 1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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