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大家的回答很熱烈===真好
不過我覺得大家的答案都不完整
我雞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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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是不是代表
縱使被保險人及要保人甚至保險業務員已知被保險人病史,但契約訂立後兩年內完全不提理賠,大家隱瞞不使保險公司得知病史,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a:問題是==1.隱瞞是用何種方式隱瞞呢?????2.會被發現嗎????
在64條中契約訂定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但沒據實時.一定有問題嗎????===>不一定全部喔
1.本國保險法之告知義務==是採有限告知義務.有問有答無問無須做答.沒問沒答之部分不是屬於===不實告知
2.必須因為未據實時.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這是說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須符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的標準
舉例:一個客戶未將二週前車禍導致右手縫二針的事情告知給保險公.屆時.客戶因其他因素請領保險金.保險公司可以以未告知而解除其契約嗎???答案是不可以
因為.就算沒告知.但就算告知也沒有達到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
3.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是說未告知部份.與未來發生的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亦不得行使解除權
如一個客戶.他有糖尿病但未告知.結果得了膽囊結石.請問會如何??答案是.請保險公斯賠錢
理由是===糖尿病與膽結石無關
2007-06-23 06:39:26 補充:
4.針對==>兩年後發生任何保單上應理賠事項,保險公司均需理賠,不得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99%的業務員.都誤解保險法64條的一個重要內容
就是其中只談到==解除契約的要件及其期限
而解除是指保單的效力停止
但從未說明====要不要賠
所以..要不要賠根本法條無關
大家都搞錯了喔
2007-06-23 06:42:50 補充:
第二個想請教的是有哪些保險公司(或保險類型)有上述條款,或者哪些沒有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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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份是保險法第64條.無論條款有無此內容...結局都是一率準用
就算你找到沒寫的(應該是沒機會).結局還是適用該法條
別花心思找了
2007-06-23 06:44:42 補充:
(補充)
第五十四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2007-06-23 06:47:05 補充:
第三個想請問的是若被保險人曾向保險公司申請過理賠,這樣是不是保險公司就都查的到理賠紀錄?
===
保險公司有理賠時都會以電子資料型態存放於電腦中
透過電腦就能索引到所有理賠資料
不過.你30年前的資料可能還沒電腦化喔
2007-06-23 06:54:03 補充:
要上班了先做個小結
我個人覺得
1.按照法規的意義來告知.就不用擔心.
2.如果要隱瞞,但前提是不會被抓到.到時保險公司也是只能賠錢.
3.先上個保險法規的課吧...要玩法..先懂法
所以.不是我覺得自己厲不厲害(厲害的都不出聲)
小弟是花時間花金錢去上課研究過.
而覺得大家的答案都太片面也太不完整
只好來雞婆一下
2007-06-23 06:55:36 補充:
給stan
故不論壽險或有附約通通都一體適用,只要是人身保險契約都會有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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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適用產險與人身保險的===不只限人身保險唷
2007-06-23 06:57:02 補充:
壽險自殺有賠不是64條的事情是
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2007-06-23 15:41:36 補充:
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這是在保險法健康保險的章節中
是適用健康險的呢
而且
僅限於==訂立時的疾病,不包含定立之前發生的疾病
而未告知是有可能,未告知現有病症,也可能未告知過往病症
127只能對訂立時的正發病的病症,給予不付保險金之責
無法約束,訂立契約前的病症,讓保險公司加以不給付
所以這一條來論,是不完整的喔
2007-06-23 15:52:57 補充:
再回答==發問者的補充問題
我主要關切的是要保書上的「義務告知項目」,若故意隱瞞或不小心忘記或以為那病兆未到告知必要,例如未告知高血壓,兩年內保險公司未行使解除契約,但第五年時中風住院,這樣是否會理賠。
對於是否會被發現,我的狀況描述已寫「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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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了喔
我有提到保險法64條的一個重要內容
就是其中只談到==解除契約的要件及其期限
而解除是指保單的效力停止
但從未說明====要不要賠
2007-06-23 15:53:13 補充:
(續上)
對於保險公司不賠,並不會依據第64條為理由,來告訴客戶說不賠
而是依據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三十天之後所發生之疾病。)))
一開始,契約的定義就說明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
是契約生效日三十天之後的===疾病====
既然,你高血壓式生效日之前的病,自始就不在保險範圍內
保險公司是以你高血壓為==既往症==為理由
告訴你,本來就不在契約的保險範圍,所以本來就不須賠付任何保險金
2007-06-23 15:58:22 補充:
所以五年後的腦中風,我個人認為賠付機率最大約50%(不了實際狀況,不妄作判斷,只能評估)
因為腦中風分二大類
1.栓塞梗塞===塞住了
2.出血性=====血管破了
如果腦中風是出血性的跟高血壓就有密切關係
如過腦中風是栓塞性的跟血脂肪就有較密切關係
因為還沒中風,誰知道是哪一種
還不知是哪一種,誰能說絕對不會賠或不賠
2007-06-23 16:05:07 補充:
打太多字了===最後小補充就結束
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拿來評估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
關係到承不承保
而理賠是合乎,契約內容既可提出申請,跟告知義務沒絕對關係
會被拿出來==論==是因為,
被保險公司舉證為,契約生效前之既往症,因而無法符合契約的承保範圍
所以保險公司就不須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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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業務員搞不清楚,真正的問題
只好以客戶未告知為由,來說明保險公司為何不給付
其是這是錯的
2007-06-23 16:18:11 補充:
我最近處理一個罹癌後,來投保的客戶(不是我賣的),已經是第七年的保單(純壽險),現在因為血癌轉移到脊髓,嚴重導致下半身癱瘓
===
處理過程,原業務一直受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質疑,認為是帶病投保,然後一直以該原因,窮追猛打的提示,該件必須被合意解除才是
原業務(是同單位的同事)找我之後,我只回了理賠人員這些話
(((((((沒讀過保險法喔???七年的保單幹嘛跟我說要解除契約,你已經找不到解除原因,就直接給錢就好了,不然,你先給張不給付的公文,改天法院見))))))
一周後,150萬的支票就下來了
專業==是拿來幫助客戶,對付保險公司的
2007-06-25 08:14:44 補充:
不好意思,再請教您提的罹癌案例能獲得理賠究竟是因(1)契約已生效兩年還是(2)被保險人之癱瘓被認定為非契約生效前之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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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我有說是純壽險案子
保險法第64條中====>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是會讓客戶拿到錢的理由
法律給了保險公司二年的調查期間,可以讓保險公司過濾掉有問題的保單,但保險公司因怠忽職責,未盡調查之責任,因此,為求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平衡,不只有要求,客戶需盡義務,還要要求保險公司也需付調查之責
所以,這就是後面這一段的立法精神
2007-06-25 08:19:01 補充:
因此,二年過後就不得解除契約
但我之前說過,該64條是核保與否的評估,與理賠無直接關係
而為何又有關係呢???
因為,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單是持續有效
如死亡時,保險公司是應給予死亡給付的(這件殘廢給付也是以此觀念跟保險公司談的)
但如果是健康險的話,就會像我之前的內容中提及的===既往症,而無理賠
2007-06-25 08:24:31 補充:
回應好小姐
==>沒錯,會理賠.但理賠完後可用告知不實之理由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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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對的
但保險公司會如何做呢???
1.不賠並解除契約
2.賠完再解除契約
答案應該是1.吧
客戶未詳實告知,本應負起被解除之後果
但,很多業務員讓保險公司解除了這張保單,但,卻忘了可以拿到這次的理賠給付,而讓客戶一毛都拿不到
所以啦,專業實務化是很重要的
2007-06-25 08:34:12 補充:
好小姐在知識網的回答算是很專業的
我也是一個半路出家的小小保險業務員
但機車的個性讓我跑去讀了二年保險研究所
在課堂上,我的想法與你現在一樣
但卻被教授訂得滿頭包,站在講台上牙口無言,尷尬得面對台下的一群同業同學
我才發現,保險在大學裡有研究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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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打字多就是好,我也不想打這麼多字
但教授給我的觀念就是==論述要詳細及清楚
我不來這找客戶,也不想提升知識家的稱呼
沒必要跟大家針鋒相對,就法律來討論罷了
2007-07-04 14:35:08 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一號
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向被告投保編號Z○○○○○○○○○之一號人壽保險契約,嗣於九十年二月三日,被保險人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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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是沒有空間的問題是很單純的
如果是90年8月7日死亡.那就有戲唱了
不知該案例,那麼單純,需要討論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