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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係設有免費法律諮詢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為 實 際 面 對 法 律 問 題 的 市 民 提 供 初 步 的 法 律 意 見 及 指 導 。 此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使 實 際 面 對 法 律 難 題 的 市 民 取 得 初 步 及 正 確 的 法 律 意 見 , 以 便 處 理 他 們 之 難 題 。 此 項 服 務 計 劃 完 全 免 費 。 惟 本 計 劃 不 會 跟 進 或 委 派 律 師 代 表 處 理 所 接 見 的 個 案 。
此 項 計 劃 共 有 九 個 設 於 民 政 事 務 處 之 法 律 諮 詢 中 心 。 該 九 個 民 政 政 務 處分 別 為 :
沙 田 民 政 事 務 處 ,
中 西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灣 仔 民 政 事 務 處 ,
荃 灣 民 政 事 務 處 ,
觀 塘 民 政 事 務 處 ,
油 尖 旺 民 政 事 務 處 ,
離 島 民 政 事 務 處 ,
東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黃 大 仙 民 政 事 務 處 。
欲 藉 此 項 計 劃 尋 求 法 律 諮 詢 的 市 民 , 須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轉 介 機 構 預 約 會 見 義 務 律 師 。 市 民 可 選 擇 諮 詢 中 心 的 地 點 , 會 見 律 師 。 在 預 約 時 , 申 請 人 會 收 到 一 張 寫 上 約 見 日 期 、 時 間 及 中 心 地 址 的 字 條 。 現 有 超 過 29 個 轉 介 機 構 ( 153 個 分 處 ), 當 中 包 括 所 有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明 愛 中 心 。
預 約 時 , 有 關 人 員 會 詳 細 記 錄 當 事 人 之 個 案 及 背 景 資 料 。 此 個 案 文 件 會 送 交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總 辦 事 處 審 閱 。 其 後 文 件 將 會 送 交 律 師 以 準 備 於 約 見 當 日 ,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所 有 個 案 的 資 料 將 絕 對 保 密 。 市 民 如 在 預 約 時 拒 絕 透 露 個 案 詳 情 , 將 不 獲 安 排 律 師 接 見 。
所 有 在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中 義 務 向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律 師 均 為 合 資 格 的 律 師 。 現 時 有 超 過 七 百 名 律 師 參 加 這 項 義 務 計 劃 。 每 位 律 師 每 晚 接 見 五 名 市 民 , 每 節 約 為 二 十 至 三 十 分 鐘 。
市 民 一 般 應 可 於 預 約 後 兩 週 內 獲 得 律 師 接 見 。
雖 然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沒 有 入 息 審 查 , 但 有 準 則 訂 下 , 並 將 不 會 為 下 列 個 案 提 供 服 務 :
(1) 涉 及 外 地 法 律 的 個 案 ( 包 括 涉 及 中 國 法 律 的 問 題 ) ;
(2) 涉 及 樓 宇 管 理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個 案 ;
(3) 個 案 涉 及 非 法 律 的 問 題 , 例 如 怎 樣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 申 請 外 國 護 照 之 手 續 等 ;
(4) 當 事 人 已 聘 請 私 人 律 師 處 理 ;
(5) 已 獲 給 予 法 律 援 助 之 當 事 人 ;
(6) 當 事 人 因 有 意 成 立 公 司 而 要 求 義 務 律 師 草 擬 合 同 供 日 後 使 用 ;
(7) 當 事 人 為 一 間 根 據 香 港 特 區 法 例 第 卅 二 章 公 司 條 例 所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的 人 員 或 代 表 , 代 表 公 司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8) 當 事 人 為 法 團 , 單 一 法 團 或 法 定 團 體 的 人 員 或 代 表 , 而 代 表 其 團 體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9) 當 事 人 重 覆 地 為 同 一 事 件 及 / 或 問 題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