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造市

2007-06-21 10:25 pm
如果股東或董事會以別人名義, 每日大量買賣自己公司股票是否造市? 政府會不會調查?

回答 (3)

2007-06-27 9:05 pm
✔ 最佳答案
造市是市場操縱活動基本上指營造使人誤導以為某隻股份交投活躍的印象或為該股份製造虛假市場的行為。

政府不會調查,但證監會查!

當任何人士與其他人士一致行動,推高﹝或推低或
穩定﹞某家公司的股份價格,而有關價格並不能從該公司由
盈利業績或資產淨值決定的基本因素獲得支持,便可能會出
現市場操縱的情況。

造市行為是違犯證券條例第一三五條﹝見附件﹞,又如果
聯交所會員或其僱員蓄意進行此類活動,則也違犯交易所規
則第五四五條。如果有違犯上市規則的支持證據,聯交所則
會向上市公司的董事採取紀律行動。造市與及大股東及投資
者內幕交易的證據則會交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監會﹞考慮檢控違犯有關條例的可能性。
2007-06-27 9:08 pm
Possibly it will be classified as Market Misconduct under the SFO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HK Law Chaper 571"). However, whether it is price trigging/insider dealing or false transaction will depends on situation.

操控價格
(1) 如任何人—
(a)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任何當中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轉變的證券買賣交易,而該宗交易具有以下效果︰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有關認可市場或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或
(b) 意圖使任何虛構或非真實的交易或手段具有以下效果,或罔顧該宗交易或該手段是否具有以下效果,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該宗交易或採取該手段︰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有關認可市場或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波動,
則操控價格的行為即告發生。
(2) 如任何人—
(a) 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任何當中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轉變的證券買賣交易,而該宗交易具有以下效果︰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有關境外市場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或
(b) 意圖使任何虛構或非真實的交易或手段具有以下效果,或罔顧該宗交易或該手段是否具有以下效果,而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該宗交易或採取該手段︰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有關境外市場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波動,
則操控價格的行為即告發生。
(3) 就第(1)(b)及(2)(b)款而言,一宗交易的各方是或曾是打算該宗交易按其條款具有效力此一事實,並非斷定該宗交易是否不屬虛構或非真實的交易的決定性因素。
(4) 如任何人證明買賣有關證券的目的,並非在於(亦並不包括)就證券的價格造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則不得以透過第(1)(a)或(2)(a)款提述的證券買賣交易而發生的操控價格的行為為理由,而視他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5) 在本條中—
(a) 提述證券買賣交易之處,包括提述買賣證券的要約,及以明示或隱含方式邀請他人要約買賣證券的邀請(不論實際如何稱述);及
(b) 提述訂立或履行買賣交易之處,如屬(a)段提述的要約或邀請的情況,須解釋為作出該項要約或邀請(視屬何情況而定)。

操縱證券市場
(1) 如任何人—
(a) 意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提高或相當可能會提高任何證券的價格(不論後述的證券是在有關認可市場或是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
(b)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或不購買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降低或相當可能會降低任何證券的價格(不論後述的證券是在有關認可市場或是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或
(c)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不購買或不認購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維持或穩定或相當可能會維持或穩定任何證券的價格(不論後述的證券是在有關認可市場或是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
則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即告發生。
(2) 如任何人—
(a) 意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提高或相當可能會提高在有關境外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的價格;
(b)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或不購買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降低或相當可能會降低在有關境外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的價格;或
(c)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不購買或不認購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維持或穩定或相當可能會維持或穩定在有關境外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的價格,
則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即告發生。
(3) 在本條中—
(a) 提述交易之處,包括提述要約及邀請(不論實際如何稱述);及
(b) 提述訂立或履行交易之處,如屬(a)段提述的要約或邀請的情況,須解釋為作出該項要約或邀請(視屬何情況而定)。
2007-06-21 10:54 pm
這樣做是百份百做市,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被判監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56: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1000051KK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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