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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誹之罪即人們在腹中誹謗統治者之罪﹐還沒有罵出口來。
這個“腹誹”罪就是張湯發明的,比宋高宗時岳飛所得的“莫須有”罪;明英宗時于謙所得的“意欲”罪,都早了一千幾百年。張湯也是被司馬遷寫入《酷吏列傳》的。實事求是地說,在那十位“酷吏”之中,此公還算清廉。“湯死,家產值不過五百金,皆為所得奉賜,無他業。”但對於公正執法而言,清廉只是必要前提,並不是必要條件。在張湯的事跡中,使我最不以為然的是對大司農顏異一案的處置。顏異是管經濟的,“以廉直”而位“至九卿”,他得的是“腹誹”罪。《綱鑒易知錄》有簡要介紹:“上既造白鹿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蔫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上不悅。人有告異他事,下張湯治。異與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湯奏當:‘異見令(緡錢等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論死。’自是之後,有腹誹之法比(按:同例),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矣。”
從這段引文可以看出,張湯有兩個特長。其一,他有很高的“政治覺悟”,在政治上與漢武帝保持高度一致,在整治別人的時候,絕對以漢武帝的是非為是非,且如司馬遷所言:其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而且,在他看來,對漢武帝的任何不敬,都是大逆不道的,其罪當死;其二,他有很靈的“政治嗅覺”,或者叫做“政治敏感性”,“上不悅”,他就聞到了味道;“異不應,微反唇”,他又聞到了味道,這兩種味道湊合在一起,顏異的“腹誹”罪就被他構陷出來了。
然而,“腹誹”而成之為罪,畢竟是很具諷刺意味的。
什麼叫“誹”?“誹”與“謗”連用,合稱誹謗。“謗”是公開指責,“誹”則是背地非議。誹謗有罪,乃是因為捏造事實,並對別人構成了實際上的傷害。所謂“腹誹”,無非是對某人、某事有不以為然之看法,或是礙于情面,或是礙于權勢,或是出於某種利害關係的考慮而沒有說出來。所以,即使真有“腹誹”,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縱觀中國歷史,以言獲罪的比比皆是,尤其是在皇上面前,他高興時,可讓你“但說無妨”,他不高興了,你再去觸龍鱗,就要考慮一下自己有幾個腦袋。但人有話總是要說的,當面不說背後說,當時不說以後說,嘴巴不說心裏說。這最後一條,也就是“腹誹”。
何況,是否“腹誹”,其實也只有自己明白,別人無從得知。文人墨客說:“那時不免有些腹誹”,往往是在時過境遷之後。而且,既是“腹誹”,也就沒有捏造事實之必要,更無傷害別人之可能,“腹誹”罪之荒謬,由此可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