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多给我一个月的SALARY,讓我即時離開公司,請問是否合理?

2007-06-21 9:12 pm
我的合同應該在2007年3月終止,但是2006年9月的時候,老闆就给了我通知信,讓我即时離開公司,无任何理由,并說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請問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我要告公司,是否已過了申訴期呢?

回答 (5)

2007-06-23 8:54 pm
✔ 最佳答案
首先, 你的合約沒有規定合約期限, 但係點解你的合同應該在2007年3月終止?
是否合法解僱, 應留意下述:
1)是解僱?還是遣散? 解僱是抄你之後再請人做你個位, 但遣散則取消有關職位.
濫用解僱權是不當, 但因工作所需減省人手或職位, 則是可以.
2)如你的合約沒有定明通知期, 則一般月薪的合約員工的通知期為一個月, 雙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離開.
故此你的雇主是合法的.
2007-06-21 10:22 pm
因為你係contract staff, 要睇份contract條款, 一般contract staff 都可以在合約期內一個月通知終止合約的...
還有的是合約上有沒有其他有關contract completion bonus或佣金等條款, 如有旳話, 要根合約上的條款賠給你的...
因為你是contract staff.. 解僱權未必可以保障你....
2007-06-21 9:27 pm
要視乎你的合約裡有否清楚列明雙方終止合約須給予對方的通知期。試用期後普遍的通知期為一個月。如果你合約上的通知期為一個月或沒有清楚列明,而你的公司已額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應為合法。除非你的合約所寫的通知期多於一個月則另作別論。
參考: 勞工法例
2007-06-21 9:21 pm
老闆給了你一個月代通知金. 而你又簽收左的話. 你唔可以告佢 ka la. 而且仲事隔咁耐 tim! 另外, 一般合約上; 都係一個月通知就可離職 ka la. 如果你做做下唔想做, 又唔想等一個月先走. 都可以反過黎, 補番一個月人工比你老闆就鬆人 ka wor. 故你個舊老闆冇做錯的.
2007-06-21 9:18 pm
要看你與該公司簽定的合約,如要提早解約的條款。一般來說,代通知金是一個月的人工。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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