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罪和苦】
作者: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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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說明我對基督教的罪和苦的了解。這是第一序的﹐即說明
『教會怎麼看』﹔這不是第二序的﹐我無意在本文中議論或評
價『教會這看法』。我會提出一些保羅書信和其他聖經章節來
引證我的看法。
基督教說的『罪』(sin )﹐往往指『違背神的意旨』而言。
神是最高善﹐神也是善惡的標準。羅馬書三章說因信稱義。人
不能單靠自己守律法而超升。這是和人文主義不同的。這印證
了神是對錯標準的說法(而非儒家說的良心)。留意本章第18
節﹕『他們眼中不怕神。』有教徒認為不榮耀神﹑不怕神正是
罪的根源。
所以基督教和人文主義一定是對立的。我的意思是基督教和人
文宗教的某些具體道德規範也許能一致(如考順父母)﹐但在
基督教教徒來說﹐人永遠是第二位的。(參考馬太福音十章37
節。這節聖經可和《孟子.盡心章句上》『桃應問』一段比較﹐
見拙文《儒家和基督教的道德規則》。)當人的意願和神的旨
意一致時﹐基督教和人文的宗教的分歧不會很大。但當人的意
願和神的旨意有衝突﹐基督教徒就要放棄前者。羅馬書七﹑八
兩章這兩章說明人的軟弱性。這兩章也說明人的慾望往往是違
反神旨的原因。
加爾文(J.Calvin)說﹕『唯有榮耀神是人生最大的目標﹐也
是一切行為善惡的終極判準。』照此﹐為什麼『殺人不對』呢﹖
不是因為良心問題(終極來說﹐良心也是來自神的)﹐也不是
因為社會或心理的原因﹐而是因為這是神的旨意。如果有一日
神說殺人是對的﹐殺人就會是善的。非教徒批評舊約中神殺人
殘暴﹐那又是人文主義。那是用人的標準去衡量神。
可能有些教徒會去辯解﹐論證神不會說殺人是對的。這辯解似
乎並不符合教義。你心中憑良心認為殺人不對﹐就論斷『神不
會說殺人是對的』。但這有人文主義的傾向。神無意向現世的
人解釋祂所有的意旨﹐所以我們無法斷定神會怎樣去定善惡﹐
一個完美的教徒是絕對服從神的命令﹐以神的善為善﹐以神的
惡為惡。(『完美』的教徒不是神﹐人永不是神。完美的教徒
只是能完美地做到『服從神的命令』這教徒的使命。)
那麼﹐人生的意義是否只是做執行神旨意的工具﹖
例如學橋牌﹐這是神容許的。但一個真正完美的教徒﹐根本不
應花時間幹這多餘的事﹐他應全心事奉神。以神為主才是教徒
的最高境界。哥林多前書九章說明保羅為了傳福音﹐甘願放棄
一切。人的最重要價值不是思考 (箴言一章7節﹕『敬畏耶和
華是知識的開端』)﹐而是毫不猶豫地絕對服從神。(這點還
可參看《舊約輔讀》(香港讀經會)卷上﹐頁58討論燔祭以撒
試探一節。)這就是我所了解基督教教義的中心思想(其中之
一)。
我認為教徒與其去辯解﹐不如勇敢地去接受這基督教的中心思
想。
這就能回應亞伯拉罕的問題。這也說明『救贖』。人『有罪』
不是犯社會的法﹐不是傷害別人﹐而是離棄神甚至想超越神。
耶穌救贖人不是要贖‘crime’的罪﹐而是要人回歸神。殺人﹑
強姦也是違背神的命令。但神能接受人軟弱犯錯﹐這些都是可
原諒的。唯一不可以原諒的﹐是不以神作善惡的標準﹐而自立
標準。
這也解釋了神有自由意志而不可能『犯罪』的問題。因為犯罪
即『違背神的意旨』。神犯罪即神違背自己的意旨。這是不可
能的。例如神要紅海分開﹐那麼分開紅海就是善﹔但當神不要
紅海分開﹐不分開紅海就是善。因為神就是立法者﹐而且是無
限制的立法者﹐所以神永不會犯罪。
神是善惡的標準﹐也是痛苦和幸福的標準。天國的人不是長期
處於亢奮的狀態的。天國的人並不會有物欲的享受(很可能沒
有性生活﹐因為沒這必要)。天國的人甚至會受苦(一般意義
的苦)﹐但他們不以為苦﹐因為他們是苦是樂﹐不是由他們去
定義的。而是由神定義的。即使『受苦』還能喜悅地服從神。
這就是幸福。而完美的教徒就能做到這點。(這有點像殉道的
教徒不以被迫害為苦﹐因為他們樂於為神受『苦』。)
這也回答了為什麼世界有苦難﹐特別是無辜的人受的苦難。其
實神並非懲罰無辜的人﹐只要人能做到『受苦』仍然喜悅地服
從神﹐就不會覺得是受苦。腓立比書四章印證了本文說『苦難』
不由人的角度看的說法。
食色性也。禁慾無論如何也不能說是自然的。(皈依佛教的大
德也許不完全同意這點。)教會也不要求所有信徒禁慾。但保
羅清楚說明﹐教徒最高的目標不只是要滿足人﹐而且要以服從
神為主要。所以一個達至『最高境界』的教徒應該放棄一切慾
望。哥林多前書七章正好說明教徒的最高境界是絕人慾而全心
事奉神。保羅明白這非人人能做到(參考哥林多前書七章7節)﹐
但這的確是教徒的目標。
(註﹕本文所引和所參考的聖經章節﹐以香港聖經公會和合本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