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日本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要求,除了要求了承認認日本在山東的權益外,還包括下列何項?

2007-06-21 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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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2007-06-21 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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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內容

條約共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關於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特權,共四款:
日本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力利益讓與等項處分,中國政府概行承認。
凡山東省內並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借與他國。
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中國政府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

第二號,關於「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共七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營造商工業應用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須要土地之租借權和所有權。
日本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各項生意。
中國政府允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臣民。
中國政府如准許他國在南滿洲及東部蒙古建造鐵路或以該地區課稅作抵押他國借款時,應先經日本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嚮日本商議。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限。

第三號,關於漢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將來機會相當,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未經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該公司一切權力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

第四號,關於「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一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七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該條袁世凱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執政時通過)。
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醫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內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全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日中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之鐵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鐵路之建築權,許與日本國。
福建省內籌辦鐵路、開礦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時,先嚮日本協商。
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參考: yahoo知識
2014-08-21 7: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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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1 2:59 am
除了要求承認日本在山東的權益外,還包括下列幾項:
1)承認日本在南滿和東蒙有優越權利
2)承認日本擁有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
3)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他國
4)中國政府須聘用日籍顧問,並給予日本以長江各省及福建的特殊權益
參考: 中史精讀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02: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51KK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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