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辦離婚手續!?

2007-06-21 1:00 am
如果辦離婚手續要去哪裡搞??
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程序是怎麼樣??

回答 (4)

2007-06-21 1:09 am
✔ 最佳答案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可考慮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查詢電話: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師。有關詳情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該單張可在各法院大樓、法律援助署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香港律師會每年都會出版一本「香港律師行指南」,當中載有處理婚姻訴訟案件的律師行名單。如欲參考該指南,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及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

進行離婚訴訟人士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可能在離婚程序上予以協助,不過他們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咨詢計劃會在民政事務處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包括婚姻法例。




可否尋求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為正在分居及辦理離婚的夫婦而設,旨在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讓他們可以就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

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過專門訓練而且中立的調解員,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雙方有效地溝通,並就有爭議的事宜進行協商。如有疑問,你可向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查詢。




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單方提出的離婚呈請
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表格3 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案件表 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辯案件表 $1,045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若屬共同申請,祇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然後怎樣?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時間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訴訟雙方可否查閱其離婚案件的法庭記錄?

離婚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查閱其案件的法庭記錄,查閱費用為港幣18元。





服務承諾

輪候時間
i) 解除婚姻關係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特別程序案件表 50日
- 有抗辯案件表(聆訊為期1天) 110日
ii) 財務申請 - 由傳票存檔至聆訊(聆訊為期1天) 110-140日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無論怎樣,我們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為了使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辦公時間

家事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家事法庭將會休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停止辦公。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前取消,法庭將恢復聆訊,登記處及會計部亦會照常辦公。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於是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恢復聆訊及辦公。
若有關警告信號於上午十時後才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是日將全日休庭及停止辦公。
若你的案件聆訊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重新開放的報導,或致電家事法庭登記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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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0 12: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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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1 2:27 am
理想的婚姻是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同享天倫之樂。事實上,很多人卻要面對不理想的婚姻,或受到婚姻暴力,或面對愛情不專一的伴侶等,婚姻走向破裂。
離婚原因及事實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1.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姦,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2.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許多離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沒有足夠的通姦證據時,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3.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4.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5.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子女的妥善安排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但對未滿18 歲的子女必須作出妥當安排,例如子女由誰照顧、住在那裏、教育如何安排、生活費由誰負擔等。
法院要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呈請人或答辯人擁有。監護權的意思是在子女未滿18歲時,由有監護權的父或母,代替子女作出重大的決定,例如安排學校、宗教、醫療等。擁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通常亦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有合理探視權,即雙方可自行安排與子女見面的時間,保持親子的關係。如探視權的安排有爭駁,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要求法院頒令,明定探視子女的時間。
如呈請人和答辯人均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先頒布暫時的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請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家訪,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以便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
法院會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如何安排可使該子女獲得最大的利益。一方在經濟上佔優,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並非決定的因素。
經濟扶助及財產的劃分
因離婚的突變,呈請人的經濟收入可能頓受影響,子女的生活費也有困難。如答辯人經濟能力較優,法院可命令答辯人要提供一定的金錢扶助呈請人及其子女,稱為贍養費。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呈請人和答辯人可能積聚了一些家庭財產,因離婚而要劃分清楚,例如呈請人和答辯人聯名擁有物業或其他財產。法院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的長短、雙方的年齡、健康、工作能力等,才能決定該財產要如何分割,重新分配。
香港法院的離婚管轄權
無論呈請人在那裏結婚,只要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1.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為住所地;
2.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經常居住在香港;
3. 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例如在香港工作。
離婚程式
1. 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 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3. 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 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准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 暫准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 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法律援助或自聘律師
辦理離婚手續,如自聘私人律師處理,需要律師費數千至萬餘元。
對經濟有困難的呈請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署協助。
2007-06-21 1:15 am
如果想申請離婚, 只要你哋雙方同意一個分居日期(或如果係單方面提出離婚,你記得你搬出去或佢搬出去的日期亦可當作分居日期)寫在你的離婚入稟狀度就可以.雙方同意離婚就需分居一年,單方面申請就需要分居兩年.
請注意: 法例上"分居"解作分開地址居住,但因應個人財務狀况,亦可以解作不同床/不同房瞓亦可.

你可選擇請律師代辦離婚,亦可選擇自已去到金鐘家事法庭攞張入稟書申請離婚. 法庭有standard嘅入稟狀給你填,費用大約需要千多元.需要資料: ID card, marriage certificate.
如果對方唔反對, 或無贍養費, 子女撫養權等爭議, 約2-3個月法庭就可以發出 "臨時離婚令 (Decree Nisi)". 在法庭發出"臨時離婚令"後六星期內, 如無人反對離婚, 法庭就會發出 "確認臨時離婚令証明書 (Certificate of making Decree Nisi Absolute)", 即俗稱 "離婚證明書".搞掂!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2: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51KK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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