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的家人會否犯上「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這條罪呢?

2007-06-21 12:22 am
聽說,在香港從事性工作是合法的,而性工作者亦是無罪的,更有新聞指出稅局曾為了性工作者的賣淫收入而向性工作者追收稅項。

請問:
1)性工作者所供養的家人(如性工作者的子女及其家中年老的家人),會否因為性工作者的職業,而犯上了《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這條罪呢?

回答 (5)

2007-06-21 12:50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 身為娼妓或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 不是違法. 嫖妓及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
以下情况係犯法: 任何人(男友、父母, 子女)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一起同住在娼妓工作地點, 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 佢地就係犯法.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2007-06-20 16:51:48 補充:
P.S. I use 娼妓 instead of 性工作者 because that's what the Law says. I do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m.

2007-07-01 12:15:32 補充: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 -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2) 就第(1)款而言, 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 或控制, 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 教唆或, 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 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 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2007-07-01 12:25:06 補充:
根據以上(2), 同居 / 慣常在一起的定義係 “一同居住”. 好明顯. 而以上(1)中, “明知” 兩個字好重要, 係呢係例中嘅 “mens rea”. 妓女同媽媽一齊住, 但唔係住在一樓一内, 咁媽媽可以辨稱話唔知個女係一樓一, 無 mens rea就告唔入. 但住埋係一樓一内, 成日有麻甩佬㩒鐘仔, 媽媽話唔知佢係妓女就無人會信.
2007-07-11 7:28 am
法例是以第(2)條內文去証明第(1)條內文的「明知」二字, 而第(2)條內文只是以「同居」, 而不是「同居於賣淫的場所」, 請不是私自篡改法條文, 增加條文中沒有的意思.

因為, 賣淫者, 可以跑私鐘, 穿梭於不同的賣窟, 亦不一定需要於固定的賣窟內居住.
2007-07-02 7:09 am
可能會.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的內容如下:
(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重點是如果性工作者(條例中的「娼妓」)的家人:
1. 明知他/她的收入是賣淫得來; 及
2. 依靠他/她賣淫的收入為生
那便觸犯了有關罪行.
至於第137(2)條, 只是在所述的情況下, 將舉證的責任落在被告身上, 由被告去證明他/她沒有觸犯第137(1)條.
在此問題中, 我們只能用假設的事實去討論娼妓的家人事實上有沒有罪. 如果事實是:
1. 娼妓的家人根本不知道他/她的收入是賣淫得來; 或
2. 並無依靠他/她賣淫的收入為生
那即使娼妓的家人和他/她同居, 家人事實上並沒有觸犯第137(1)條. 但家人事實上有沒有罪, 和他若被起訴最終會否被定罪是兩回事.
至於上面第一位所說, 要與娼妓同住在娼妓的工作地點才能定罪, 並不正確.
首先第137(1)條才是定罪條文, 第137(2)條亦只說「同居」, 並無規定是在娼妓的工作地點. 即使家人住在娼妓的工作地點, 亦不等於推翻不了第137(2)條的推定. 例如家人是個富翁, 根本不用依靠娼妓的收入為生, 或家人老了又盲又聾, 根本不知有麻甩佬到訪, 又或娼妓請客人到自己家服務, 而老人家只以為自己的子女濫交等等等等. 沒有真實個案, 或案件一日未上法庭, 都不能就此妄下判斷.
另外, 若要說真正檢控時的舉證問題, 控方要令陪審團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 相信娼妓的家人是犯了罪(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若有第137(2)條所述的情況, 控方可無須舉證, 但家人只要向陪審團證明他不知道娼妓的收入是賣淫得來的可能性比知道的可能性高(Proof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 那便可推翻第137(2)條的推定.

2007-07-02 11:22:50 補充:
再補充一點,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釋義」, 「娼妓」(prostitute) 指男性或女性娼妓. 所以第137條針對的不只是妓女, 也包括男妓的.

2007-07-09 22:26:19 補充:
不能同意.
2007-06-29 8:31 am
性工作者是要吃的, 如果她在麵包店買了個麵包吃, 麵包師傅是否依靠性工作者賣淫的收入為生呢?

我想「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這條罪, 應該是「依靠控制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才對.
2007-06-21 11:35 am
如果妓女的屋企人,明知果個妓女係以賣淫黎賺金,又洗果個妓女d錢,咁咪犯左”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呢條罪囉。

至於,點樣舉証道妓女的屋企人,知唔知道妓女係以賣淫黎賺錢,咁就真係幾難喇。果條條文話,如果有人同埋個妓女住埋一齊,或者經常佢一齊,就代表佢知道個妓女係做雞個囉。話時話呀,條法例話同d雞住埋一齊,就算唔係住係雞豆度,都已經係犯法架喇。

所以,奉獻各位妓女,如果有俾錢屋企人洗的話,就千祈唔好同屋企人同埋一間屋住,亦都又唔好陪屋企人咁多喇,如果唔係,你地d屋企人分分鐘因為你地做雞而坐十年監架喇。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L.N. 229 of 1998
條: 137 條文標題: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版本日期: 22/05/1998


(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15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30 U.K.〕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10: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51KK0266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