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 身為娼妓或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 不是違法. 嫖妓及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
以下情况係犯法: 任何人(男友、父母, 子女)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一起同住在娼妓工作地點, 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 佢地就係犯法.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2007-06-20 16:51:48 補充:
P.S. I use 娼妓 instead of 性工作者 because that's what the Law says. I do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m.
2007-07-01 12:15:32 補充: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 -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2) 就第(1)款而言, 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 或控制, 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 教唆或, 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 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 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2007-07-01 12:25:06 補充:
根據以上(2), 同居 / 慣常在一起的定義係 “一同居住”. 好明顯. 而以上(1)中, “明知” 兩個字好重要, 係呢係例中嘅 “mens rea”. 妓女同媽媽一齊住, 但唔係住在一樓一内, 咁媽媽可以辨稱話唔知個女係一樓一, 無 mens rea就告唔入. 但住埋係一樓一内, 成日有麻甩佬㩒鐘仔, 媽媽話唔知佢係妓女就無人會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