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的最高刑罰係坐幾多年監呢?

2007-06-20 11:06 pm
強姦的最高刑罰係坐幾多年監呢?
更新1:

致: 回答者 :bb02baby [碩士級 1 級] 回答時間:2007-06-20 15:24:27 煩請閣下提供所將貼的列表的資料來源.

回答 (5)

2007-06-20 11:13 pm
✔ 最佳答案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25 of 1998 s. 2

條:
118
條文標題:
強姦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性罪行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69 s.1 U.K.〕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1) U.K.〕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2) U.K.〕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82 s.7(3) U.K.〕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2007-06-27 7:39 am
ok啦
2007-06-20 11:24 pm







罪行





定義


公訴罪行?


最高刑罰




(1)


肛交


CO s118A-G












(a)


在沒有同意下與女性肛交


CO s118A






ü


終身監禁



(b)


襲擊女性意圖作出肛交


CO s118B





ü


10年監禁



(c)


與21歲以下的女性作出肛交


CO s118D





ü


終身監禁



(d)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作出肛交


CO s118E





ü


10年監禁







(2)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19


Ø 取得女性
Ø 以恐嚇或威脅
Ø 違法的性行為



ü


14年監禁



(3)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20


Ø 取得女性
Ø 以虛假藉口或申述
Ø 違法的性行為



ü


5年監禁



(4)


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


CO s123





ü


終身監禁



(5)


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


CO s124





ü


5年監禁



(6)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性交


CO s125





ü


10年監禁



(7)


拐帶16歲以下女童


CO s126


Ø 沒有合法的權限或辯解
Ø 將一名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在違反他們的意願的情況下帶走



ü


10年監禁







(8)


拐帶18歲以下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CO s127





ü


7年監禁



(9)


拐帶精神無能力人離開父母/監護人為使其作出性行為


CO s128





ü


10年監禁



(10)


導致賣淫


CO s131



Ø 促致女性成為娼妓



ü


10年監禁



(11)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CO s135





ü


10年監禁



(12)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CO s137



Ø 此人明知而完全或部份依靠一名娼妓的收入為生


ü


10年監禁






(13)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O s146


Ø 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


ü


10年監禁






(14)


女子亂倫


CO s48





ü


14年監禁






(15)


男與男猥褻作為


CO s118H-K















(16)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 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CO s138A





ü


罰款及5至10年監禁







(17)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PCPO s3







ü[1]


罰款及2至8年監禁







[1] 此罪行亦可以是簡易程序罪行
2007-06-20 11:12 pm
(1)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69 s.1 U.K.〕
(2)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1) U.K.〕
(4)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2) U.K.〕
(5)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82 s.7(3) U.K.〕(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第 118A 條 -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 30/06/1997

任何人與另一人作出肛交,而在肛交時該另一人對此並不同意,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案例: 強 姦 犯 入 獄 十 五 年
高 等 法 院 日 前 將 一 越 南 船 民 判 入 獄 十 五 年 , 罪 名 是 強 姦 , 這 宗 案 的 受 害 人 是 營 中 一 名 九 歲 女 孩 , 只 是 因 為 她 是 越 南 船 民 , 才 不 會 惹 起 香 港 人 的 公 憤 。 案 中 法 官 對 犯 人 十 分 嚴 厲 , 十 五 年 不 是 輕 的 刑 期 , 但 法 官 認 為 即 使 他 只 是 十 九 歲 , 也 不 是 求 情 獲 輕 判 的 依 據 。 我 十 分 之 讚 成 , 因 為 案 中 受 害 人 只 是 九 歲 , 犯 人 大 過 她 十 歲 之 多 , 強 姦 對 一 個 如 此 年 輕 的 女 孩 子 來 說 , 必 然 是 打 擊 大 到 不 得 了 。 即 使 是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發 生 性 行 為 ( 俗 稱 鑊 仔 牛 柳 ) , 法 庭 也 會 按 照 受 害 人 的 年 紀 來 判 刑 , 犯 人 的 年 紀 愈 是 超 離 受 害 人 , 刑 罰 就 會 愈 重 。 案 中 被 告 人 在 庭 中 聲 言 要 上 訴 , 不 知 是 就 判 刑 還 是 定 罪 。 其 實 , 獲 得 如 此 重 的 刑 罰 , 無 論 怎 樣 , 都 會 上 訴 , 犯 人 上 訴 , 忌 的 是 上 訴 庭 法 官 加 刑 , 又 或 在 推 翻 上 訴 之 時 , 將 刑 罰 由 上 訢 日 起 計 , 這 是 上 訴 法 庭 的 權 力 , 犯 人 無 權 過 問 , 如 此 一 來 , 上 訴 便 會 令 犯 人 膽 戰 心 驚 。 但 以 上 的 強 姦 案 , 法 庭 會 很 少 這 些 處 理 , 因 為 刑 罰 已 經 是 十 分 之 重 , 如 果 這 樣 處 理 , 就 令 犯 人 的 處 境 變 得 更 加 淒 慘 。 一 個 越 南 船 民 要 在 港 服 刑 十 五 年 , 就 等 於 奪 去 他 的 終 生 , 人 生 命 活 出 如 此 的 樣 子 , 實 在 十 分 之 可 憐 。



*判刑長短還需看很多其他因素 通常為7年起步.
**不要以為16歲以下就不能入罪, 此法例適用於任何年齡之男士!
***而性暴力則指在在性侵犯的過程中用上暴力。因此法官在量刑時會同時考慮犯案者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程度。在香港,強姦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
2007-06-20 11:09 pm
強姦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05: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51KK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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