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一樓一鳳的性工作者,有沒有違反香港的法律呢?

2007-06-20 10:57 pm
聽說,有從事一樓一鳳的性工作者,都需要向稅局交稅。

請問:
1)從事一樓一鳯的性工作者,有沒有違反香港的法律呢?如有,請說明違反了那一條香港法律條法。
2)從事一樓一鳯的性工作者所供養的家人(如性工作者的子女及其家中年老的家人),會否因為性工作者的工作,而違上了《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這條罪呢?

回答 (5)

2007-06-21 1:02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 身為娼妓或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 不是違法. 嫖妓及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
普遍黎講, 以下情况係犯法:
1. 娼妓先開口兜客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47條: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娼妓一齊工作係犯法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最高刑罰: 罰款為$20,000及監禁7年. 根據刑事法條例第200章第153條,"與賣淫場所有關的檢取及沒收", 警方有權因為法庭的指令, 檢取及扣留懷疑是賣淫場所的物品, 亦有權關閉觸犯刑事條例第139、143、144或145條的場所.
3. 娼妓租屋做生意係犯法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 條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 最高刑罰:罰款$20,000及監禁7年
4. 娼妓與男友、父母子女同住在妓女工作地點, 佢地就係犯法.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5. 娼妓帶人入行, 就係犯法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1條: 導致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7年
6. 迫良為娼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7. 娼妓掛招牌係犯法 - 第200章刑事條例第147A: 禁止宣傳賣淫所標誌. 最高刑罰:$10,000及監禁6個月. 阻止警務人員移走標誌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移走或取去標誌的開支.
2016-10-15 4:32 am
做雞全都是犯法,脚踏實地上班吧!
2007-07-18 7:42 pm
第4點完全曲解了法例的意思.

只要有人收到娼妓的金錢, 而那人又明知道娼妓有透過賣淫得到收益, 便算是犯法.

怎樣斷定收娼妓錢的人知不知道該娼妓有從事賣淫賺錢? 只要該人與娼妓「慣性在一起」或「與娼妓同住」. 註, 法例是「與娼妓同住」, 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與娼妓住在「賣淫的地點」.
2007-07-12 5:48 pm
第4點並不正確.
2007-06-21 11:40 am
未聽過做雞係違法喎, 聽講, 有當紅的雞, 仲俾稅局追交稅添.

至於如果有屋企人做雞的話, 而你又知道佢係做梗雞, 又收佢地錢, 咁咪犯左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呢條罪囉。

至於, 點樣舉証, 咁就真係幾難喇. 果條條文話, 如果有人同埋個妓女住埋一齊 (同居), 或者經常佢係一齊, 就代表佢知道個妓女係做雞個路喎. 話時話呀, 條法例話同 d 雞住埋一齊,就已經係犯法架喇, 唔需要一定要住係雞豆架.

所以, 奉獻各位做雞o既朋友, 如果有俾錢屋企人洗的習慣, 就千祈唔好同屋企人同埋一間屋住, 亦都唔好陪屋企人咁多喇. 如果唔係, 你地 d 屋企人分分鐘因為你地做雞, 而坐十年監架喇.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L.N. 229 of 1998
條: 137 條文標題: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版本日期: 22/05/1998


(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15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30 U.K.〕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08: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20000051KK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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