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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153章「華人廟宇條例」,第5條「所有華人廟宇均須註冊」。
其中第2項:
(2) 註冊須於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辦事處辦理,並須提供以下詳情,以便辦理註冊─ (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名稱;
(b) 有關廟宇或擬設立的廟宇的地址,包括街道名稱及地段編號;
(c) 供奉或擬供奉的神明;
(d) 控制該廟宇的方式或擬採用的控制方式,即是否由委員會、家族或個人控制;以及該委員會的名稱,或家族或個人的姓名;
(e) 司祝(如有的話)的姓名地址;
(f) 註冊時所持有的基金、投資及財產的詳情,以及該等基金、投資及財產在何處持有、如何持有及由誰人持有;
(g) 包括所持有或將會持有的基金、投資或財產在內的廟宇收入的運用或擬進行的運用。 (由1939年第33號補充附表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修訂;由1969年第2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