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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保稅倉”(warehouse) 指撥作貯存應課稅貨品的地方,並由關長指明為─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a) 一般保稅倉;
(b) 公眾保稅倉;或
(c) 私用保稅倉,
但不包括海關保稅倉; (由1996年第46號第2條代替)
“海關保稅倉”(Customs and Excise warehouse) 指由關長根據第7(1)(g)條指明為海關保稅倉的地方; (由1996年第46號第2條增補。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在香港,所有用作內銷 (而非用作出口或轉口 )的酒類、煙草、碳氫油及 甲醇均應課稅。保稅倉安排是一種延遲繳稅的措施。應課稅品擁有人可將他們未完稅的貨品貯存在由海關管制的貨倉內,直至他們可以為這些貨品繳付稅款或解除稅務責任為止。
應課稅貨品存入保稅倉後,保稅倉營辦商便對該等貨品負上稅款的責任。這項責任要待該等貨品已完稅、出口或轉往另一個保稅倉後才解除。香港現時共有約60 間保稅倉貯存應課稅品。這些保稅倉由香港海關 (海關 )發牌及管制,並由保稅倉營辦商或應課稅品進口商/製造商管理。這些保稅倉均根據海關人員駐倉措施或開放式保稅倉系統而受管制。
大部分的保稅倉 (約51 間,主要為貯存酒類及煙草的保稅倉 )以海關人員駐倉形式管制。在這個措施之下,為了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守和保障政府稅收,海關對搬入、搬離、貯存及處理在保稅倉的貨品採取全面的到場監管措施。海關 人員全日在保稅倉當值,以監察應課稅品的搬移;到場監管存放於保稅倉的應課稅品及保稅倉本身;批簽由海關發出的移走、內銷及出口許可證;監察所有裝櫃 (即把應課稅貨品裝上貨櫃出口 )及拆櫃 (即把應課稅貨品從進口貨櫃卸下)的工作;監察加上 標籤、抽樣、裝瓶、調合、變性及保稅倉內其他工序。若沒有海關人員當值,則保稅倉須關閉並以稅鎖鎖 上 。
保稅倉營辦商/貿易商須就派駐保稅倉的海關 人員向政府繳付費用,有關費用由每間保稅倉每月60,000 元至330,000 元不等 (視乎派駐保稅倉的海關 人員數目而定 ) ,而派員監察裝拆貨櫃工作的費用則為每次500元。
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海關共派出約 150 名 人員提供駐倉服務,因這服務從業界收取的費用約為 7,000 萬元。
現時,油公司和啤酒釀造廠 (共有九間 )獲准在開放式保稅倉系統下 營運。在此系統下,海關人員不會被派駐貨倉進行到場監管,而保稅倉營辦商亦無須向政府繳付任何當值費用。對應課稅品的管制主要靠持牌人自律遵守有關規定,而同時海關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及作定期檢查。
在開放式保稅倉系統 下 ,持牌 人完全有自主權去管理原料、製成品或應課稅貨品的存貨,以及監督有關貨品離倉作內銷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