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唔可以幫我分析一下唐代所改良既租庸調制和均田制, 如何比隋代的更趨完善?

2007-06-19 3:37 am
唐代所改良既租庸調制和均田制, 如何比隋代的更趨完善?
兩者的分別在那?


plz!!!! 十分想知!

回答 (1)

2007-06-19 6:08 am
✔ 最佳答案
租庸調制,隋朝、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粟二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田產四十分之一)者謂之租,「歲役二旬」(為國家服力役二十天)者謂之庸,「徵鄉土所產者」(服徭役期限內,如果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納絹或者布來代役)謂之調。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稅收制度。「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徵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城或指定地點。租即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制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農耕的時間,推動了唐朝農業的發展。
唐初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1]。又規定丁男十八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隄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租庸調一定要配合均田制,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則大壞,唐代中葉後人口不斷增加,土地又不斷遭到兼併,到後來唐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遂使農戶逃亡。安史之亂後,中央財政負擔遽增,改行楊炎的兩稅法。
隋代的均田制
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買賣限制加以放寬,其內容更為詳細。均田制中,田地授給丁男,並且分成兩種制度:一種為公田,稱為口分田;另一種則為私田,謂之永業田。而且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衷制度,其目的在於制止土地兼併及增加稅收,並鼓勵民眾墾荒,由政府授田,等於是為民置產,使人民從事生產的意願提高,經濟快速發展,奠定唐初的盛況。隨著經濟之壯大,朝廷能用來授田的越來越少,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代中葉,均田制終於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
參考: Wiki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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