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據我所知﹐法律未有為這種活動進行清晰的定義與解釋﹐法改會在十多年前曾討論過-文件亦已經上網﹐但未知結果如何。
但根據外地案例(最出名的案例就是多年前 Sony BetaMax and MGM)及本地以往的新聞記錄來看﹔基本上不會﹐但只限於由於觀眾未能於指定時間收看﹐而預較錄影而已﹐如果作長期收藏用途﹐就可能受到版權持有人作民事訴訟了-要留意的是免費電視頻道的節目只供觀賞(意即使用權)﹐並不等於觀眾可以免費收藏該些頻道的節目。但法律也沒有為“長期收藏”作清晰的定義。
再分享出去的話﹐無論使用任何媒體或方法﹐牟利與否﹐除非得到版權法的許可(例如學術研究用途﹐或某些國家引用的公平使用 - Fair Use)﹐或得到版權持有人的許可﹐否則都觸犯版權法﹐可受到版權持有人的民事訴訟﹐甚至刑事起訴。
這不是正式的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在自行征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