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樣可唔可以做離婚理由

2007-06-19 1:25 am
我結婚一年已經想離婚了, 我老公無工開, 做散工要我比錢返工, 出糧就話要比番人地. 結果就我不斷比錢又無錢收過, 到佢有錢比番我,佢就當自己大少比錢我洗咁, 有時我唔比就發爛渣話我只掛住錢, 一千幾百都計住, 但佢從未比過我洗.. 我同人傾訴佢就話我唱佢, 我好辛苦. 咁可唔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呀?? 我有個女8個月大, 佢都無比過錢我養, 我多錢過佢咁多, 佢可唔可以問我拿贍養費????

回答 (2)

2007-06-19 1:52 am
✔ 最佳答案
下列有關離婚的答問,你可以參考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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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結緍超過一年,所以已符合時間的因素。
理由方面,你可以用「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作為離婚的理由。因為對方有工作能力,而沒有盡力為家庭作出合理的負擔。當你不給他金錢時,他的態度亦可以為理由之一。
贍養費方面比較難說,因為若證明他是依賴妳而生活,則他可能可以申請贍養費,不過依妳所說,他是有散工的入息所以要看法庭如何判,所妳的收入僅足夠妳和妳的女兒生活,則他是申請不到贍養費,除非妳是高收入人仕才有問題,同時你沒有提及妳和她的財產問題,所以如何分配財產亦要法官判決。


主要資料來自http://www.judiciary.gov.hk/
2007-06-19 2:01 am
你當然可以提出離婚!就算不提任何理由,夫婦分居三年,都可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
但有個女8個月大,係咪有需要諗清楚先做呢?佢冇攞錢返嚟,但係有冇盡丈夫同父親嘅責任丫?不妨揾社工傾下,睇下有冇轉灣餘地?

百世修來同船渡、
千世修來共枕眠。

一切冷靜為上,唔好衝動。但真係要行動,就要立定宗旨!

希望幫到你
參考: 自己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12 19:56: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18000051KK0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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